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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章法之适用与排除
电子签章法之适用与排除 专利工程师暨法务 简敏丞 20120905
一、电子签章法之适用
我国的电子签章法自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第一条第一项明白的说明了立法理由为 : 『为推动电子交易之普及运用,确保电子交易之安全,促进电子化政府及电子商务之发展,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目的不外乎保护网络上的电子交易,且有异于平常的口说无凭之白纸黑字交易模式。
现今科技发达,只须在计算机前选择自己喜欢的网络商品,并选择付款方式,交易即完成。有别于传统的书面契约,在电子交易后假若产生纠纷,举证难度颇高,因为根本不知道交易对象是谁,且网络之匿名或是数据经由窜改而不易留下证据。
电子签章法除了希望建立健全的凭证制度,使大众能够于网络交易时安心,除了网络之交易行为外,并就电子文件之效力亦提出相关之规范(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书面)。举例如PKI系统(公钥基础建设机制)投保,由该系统可确认保户之身分,即可省去亲笔签名之程序。
网络上之确认身分亦由网络认证解决了最困难的电子商务问题,当一般人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如交易或转账,此时证卷商或者是银行必须要确认客户之身分,才可以完成该项交易,因此网络之公钥基础建设机制具备了提供数据完整性、数据源辨识性、数据隐密性及不可否认等四大特性之安全保障。
二、电子签章法之排除
电子签章法§4 III、§6 III §9 II 例外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公告不适用电子签章法的项目,换句话说政府之行政机关可以就其所主管之法规提出排除项目,而且该排除项目之数量可观,举例法务部来说,2002年3月21日所列举的排除项目为书面、文书、签名盖章等,排除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国家赔偿法、乡镇市调解条例、行政执行法、律师法、公司法、民法等,因此就所排除的法律及项目中,似乎很难看的出我国如何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电子政府?更不用提到各部会的主管项目均有类似的规定来排除电子签章法的适用。
参考数据 : 电子签章法,(民国 9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全国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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