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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常见之迷思

专利常见之迷思
专利工程师 刘哲郎
2012-09-05

 

一般人在看待「专利权」时,常常会认为有专利权的人代表可以做与专利相同之产品,而且专利是先申请主义,所以只要自己获得了专利,并且做与专利说明书中所申请的一模一样的产品,就不会被其他人告了。另外,当一发明有多个发明人时,也常常会有发明人争夺排名之顺序,并认为发明人排在前位系代表对该发明具有较大之贡献。然而,前述的观点并非正确,本文将于后续段落一一详述。


首先,自专利法第56条规定,「物品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之权。方法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及使用、为贩卖之要约、贩卖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方法直接制成物品之权。」换言之,专利权实际上是ㄧ种排除他人实行某种动作之权利。为使读者更快速了解排他权之真义,兹举出案例说明排他权之意义:
 

【案例】发明人甲发明一椅子,并且申请专利A,其后,发明人乙认为专利A之椅子如果能加入一靠背,使用者可以更舒适的坐在椅子上,因此发明一具有靠背的椅子,并且申请专利B。专利A及B皆被经济部智慧局核准专利。试问:发明人甲是否可以不经发明人乙之授权制造专利B之椅子?发明人乙又是否可以不经发明人甲之同意制作专利B之椅子?
 

【答】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发明人甲是否可以不经发明人乙之授权制造专利B之椅子,根据专利法第56条之规定,显然地,由于发明人乙申请专利B并获准,因此,发明人乙可以排除发明人甲制造专利B之椅子。
 

至于第二个问题,发明人乙是否可以不经发明人甲之同意制作专利B之椅子,其答案亦是不行,理由如后:发明人乙虽然可以排除他人制作专利B之椅子,然而,发明人甲之专利A之排他权亦可同时发动,因为专利B之椅子之全部要件已经全部落入专利A之范围之中。因此,发明人乙也无法实施专利B之椅子。


藉由上述的案例,读者应可更了解专利权之实际效果。然而,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岂不是发明人甲及乙皆无法实施专利B之椅子,而产生鹬蚌相争(发明人甲、乙支付年费),渔翁得利(智财局收取年费)之情况?


实则不然,前述之情况可以透过交互授权解套,也就是发明人甲、乙分别将自己的专利A、B交互授权给对方。换言之,发明人甲、乙皆可以制造专利A或B的椅子。若将此一情况放大,有心的业者自然会努力的以专利权保护自己的产品,并进而阻挡其他新踏入的业者。至于新踏入的业者除非能够研发出新技术,否则终将会被专利授权金侵蚀利润,而无法进一步壮大自身的产业。由此观之,专利法其实鼓励发明人创新,并且促使发明人公开自身的技术以促进各产业不要再往相同的发明投资。
 

至于发明人之排名顺序,针对台湾之专利法而言,并未有任何规定其顺位代表对于一发明之贡献。专利中之发明人字段系用以表示发明人之人格权,并且发明人字段中所填之发明人都对于该发明具有贡献。至于排名顺序代表发明之贡献度之迷思,可能是在学术界中之习惯产生,一篇论文的作者顺序代表了贡献度之大小,故产生发明人争夺排名之顺序情况。
 

综上,根据前述之解释,读者应可更加了解专利所代表之意义,并且应可减少对于专利之迷思。

 

 

 

参考数据
专利法(民国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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