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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常见之迷思
专利常见之迷思
一般人在看待「专利权」时,常常会认为有专利权的人代表可以做与专利相同之产品,而且专利是先申请主义,所以只要自己获得了专利,并且做与专利说明书中所申请的一模一样的产品,就不会被其他人告了。另外,当一发明有多个发明人时,也常常会有发明人争夺排名之顺序,并认为发明人排在前位系代表对该发明具有较大之贡献。然而,前述的观点并非正确,本文将于后续段落一一详述。
【案例】发明人甲发明一椅子,并且申请专利A,其后,发明人乙认为专利A之椅子如果能加入一靠背,使用者可以更舒适的坐在椅子上,因此发明一具有靠背的椅子,并且申请专利B。专利A及B皆被经济部智慧局核准专利。试问:发明人甲是否可以不经发明人乙之授权制造专利B之椅子?发明人乙又是否可以不经发明人甲之同意制作专利B之椅子? 【答】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发明人甲是否可以不经发明人乙之授权制造专利B之椅子,根据专利法第56条之规定,显然地,由于发明人乙申请专利B并获准,因此,发明人乙可以排除发明人甲制造专利B之椅子。 至于第二个问题,发明人乙是否可以不经发明人甲之同意制作专利B之椅子,其答案亦是不行,理由如后:发明人乙虽然可以排除他人制作专利B之椅子,然而,发明人甲之专利A之排他权亦可同时发动,因为专利B之椅子之全部要件已经全部落入专利A之范围之中。因此,发明人乙也无法实施专利B之椅子。
至于发明人之排名顺序,针对台湾之专利法而言,并未有任何规定其顺位代表对于一发明之贡献。专利中之发明人字段系用以表示发明人之人格权,并且发明人字段中所填之发明人都对于该发明具有贡献。至于排名顺序代表发明之贡献度之迷思,可能是在学术界中之习惯产生,一篇论文的作者顺序代表了贡献度之大小,故产生发明人争夺排名之顺序情况。 综上,根据前述之解释,读者应可更加了解专利所代表之意义,并且应可减少对于专利之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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