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回首頁
日本专利申请程序

 日本专利申请程序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02

 

 

一、出愿

 

日本采用先申请制度,其准则为当两方欲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时,先提出申请的那一方将取得专利权,因此,最好在发明完成后并尚未公开于公众前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二、方式审査

 

提申文件递交至日本专利局后,将被审核是否合乎规定,若未达到要求,官方也会发通知要求补呈文件。

 

三、出愿公开

 

申请案取得申请日后的18个月起,会收到早期公开的通知。

 

四、审查请求

 

不同于美国申请案,日本申请案之申请人或第三人须向官方请求实体审查并缴纳实审费用,专利申请案才会进入实审程序,期限为申请日起三年内需提出实审请求。

任一个在申请日起三年内未提出实审请求之专利申请案将会被专利局自动撤回,而且之后也不能再重新申请专利。

 

五、实体审查

 

审查委员审核申请案是否取得专利的要求如下:

1. 发明项是否以自然法则为基础

2. 是否具有产业应用性

3. 发明项之技术概念是否于提申前就已存在

4. 发明项是否可被熟悉此技术的人员轻易的实施

5. 是否早于他人提出申请

6. 是否会产生违反公众秩序或是道德的问题

7. 说明书内容有无符合专利性之要求

 

六、拒绝理由通知

 

若审委认为申请案不符合以上之要求,即会发下拒绝理由通知书。

 

七、申复理由书、补正书

 

收到拒绝理由通知后,申请人可针对核驳理由提交书面答辩说明该发明与引证案不同的地方,或是修正请求项来处理拒绝的理由。

 

八、特许查定

 

经审查结束或接受申请人回复的答辩理由,审委若未发现拒予专利之理由,则会发下核准的通知书。

 

九、拒绝查定

 

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审委判定答辩意见书无法抵销不予专利之理由时,就会发下拒绝给予专利权的通知。

 

十、拒絶査定不服审判请求

 

若申请人不服审委之拒绝理由,可提出不服审判的请求。

 

十一、审理

 

提出不服审判请求经合议委员审查后,若委员认为提出之申复意见书已克服拒绝的理由,则会发下特许审决,予以专利;反之,则为拒绝审决,仍不予专利。

 

十二、设定登録、特许公报

 

收到特许查定后,申请人可缴交领证的费用,而专利权随即生效并且登录在特许源部中取得专利号,证书也将寄予申请人,而专利权的内容将会公告在特许公报。

 

 

 

参考数据:

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tetuzuki_e/t_gaiyo_e/pa_right.htm

浏览数  
将此文章推荐给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