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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小学堂(4) / 颜示涵专利工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中华民国如未共同参加保护专利之国际条约或无相互保护专利之条约、协议或由团体、机构互订经主管机关核准保护专利之协议,或对中华民国国民申请专利,不予受理者,其专利申请,得不予受理。 申请专利在国与国之间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即外国人与当地居民有同等的待遇,简单的说,其是一种近似「互相承认」以及具有「相同待遇」的行为,在两个国家共同参与保护专利的同一个国际条约、协议、协议、团体或机构之下,两国国人就可以在对方国家申请专利。 举例而言,在台湾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WTO中的所有会员国之国民都有权在台湾申请专利,同样地,台湾人也可以在所有WTO会员国完成专利申请。 那么,万一台湾人在某个国家欲申请专利却碰壁呢?政府的消极处理方式为该国人在台湾申请专利将不被受理!然而,如果实际遇到此状况,国人可向智慧局请求协助,智慧局将会努力向该国进行说明与解释,使该国同意与承认本国人于该国申请专利的权利,例如,智慧局于民国100年,请驻印度代表处经济组协助洽询孟加拉国相关当局,解决不受理我国人申请案的问题。
文章編修:黃富源專利師(台大電信所博肄)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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