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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谈谈《数字通讯传播法》草案:用户乱讲话,网络平台业者也要负责吗?

來談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使用者亂講話網路平台業者也要負責嗎?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媁婷、所長助理暨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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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變遷、數位匯流加上網際網路、社群網站的普及下,通訊傳播環境變得多元且複雜。在雲端的世界中雙向、多向互動成為訊息傳遞的主流模式。網際網路各式創新應用、服務及串流影視平台興起,帶來商機的同時也浮現前所未有的挑戰和紛爭,現有法律已嫌不周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盼能完善規範網路網路運作與使用,在法規中導入「網際網路治理」,然而這份草案雖在2017年11月通過,至今尚未三讀成為正式律法。

 

本篇文章先探討一個常見問題:使用者若在網路平台上罵人,平台業者也應該連帶負責嗎?平台業者需要負版面管理之責嗎?或能幫助思考:我們需要怎麼樣的雲端治理?

20191218網友在網路上黑白講 平台業者該負責嗎.jpg

先來看看這麼一個案子: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3709號民事判決

吳姓男子認為一篇出現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的文章侵害了自己的名譽,要求奇摩平台刪除未果,認為奇摩平台沒有確實審核用戶資料,導致自己不能查明刊登該篇文章的使用者、進而向對方求償名譽損害。吳男因此認為是奇摩平台未盡管理之責,應對自己的名譽損害負起責任,一狀告上法院,請求奇摩平台賠償自身損失。

 

判決書中,先基於雅虎奇摩公司究竟有沒有審核網路使用者真實身分以及能否刪除不當發言的義務做討論。法官考量,網際網路具有匿名特性,在註冊使用帳號之時雖有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但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並無從核對申請者填寫的資料正確性,法律亦無規範網路平台業者須負擔起這項核實責任。

 

檢視奇摩服務條款,明文與申請使用帳號者約定:「保證不得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行為,諸如張貼、上載、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不實等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且不得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商標著作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並且約定「您同意Yahoo!奇摩得依其判斷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一定期間未使用、法院或政府機關命令…,或其他Yahoo!奇摩認為您已經違反本服務條款之明文規定及精神,而終止或限制您使用帳號或本服務之使用,並將本服務內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足見雅虎公司對於其所架設之網路平台,具有管理、控制權限無疑。

 

再觀之雅虎公司奇摩知識網站移除標準,載明:「若您發表之內容有違反規範標準或有違法之虞者,經網友檢舉,Yahoo!奇摩將強制移除該筆內容。」

以上規範足以讓使用者相信雅虎公司基於網站管理者及網路平台提供者的身分,負有監督義務,其他網路使用者亦因雅虎公司制定的服務條款、移除標準和檢舉機制,而期待雅虎公司得以控制、管理該等違法言論。

話雖然如此,判決書最後則寫到:

考量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傳統類型報章雜誌、電視台等性質不同,若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審查所有刊登在網路平台資訊,並移除涉及侵害他人名譽內容,無異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扮演網路警察之角色,不僅有礙網路資訊傳布,更箝制其他網路使用者實現自我的言論自由。

綜合上述做出結論:雅虎公司雖有刪除不實、不雅或有害他人權益文章的作為義務,但該篇文章並未侵害吳姓男子名譽及人格權,認為吳男請求無據,判吳男敗訴。

 

再看另一則案子: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吳姓女子和朋友在社群網站痞客邦、PTT、Mobile01等網路空間指責朱姓女子。朱女為此一狀告上法院,併將經營痞客邦部落格的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列入被告。

 

針對「痞客邦」被告部分,法院同樣討論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否負有管理之責?管理責任及防止措施的界線又該畫在哪裡?

 

法官認為:目前能力及技術上,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法針對使用者發布內容進行事前篩選,且如此作法將阻礙網際網路發展,其結果將造成網際網路服務限縮,反將不利於最終消費者。且網際網路發展急速,資訊數量龐雜由網路服務提供者自行判斷「是否侵害權利」,困難性日益增加,且網路服務業者並非法官,對於用戶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權利極有可能出現判斷錯誤。因此,兼顧用戶表現自由及保障被害人(受侵害權益人)權利,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管理責任應限於明知或有相當理由,判斷並認為其提供的網路空間內確實存在侵權資料或發生侵權行為,這時候就具有採取防止措施作為的義務。在此種情況下,若網路服務提供者仍未為採取防止措施時,就違反了管理責任。

 

而有鑑於此,法院與檢察署針對此類案件,也多做出駁回或不起訴處分。簡言之,平台業者大多無須為使用者之妨害名譽等侵權行為負責。

 

隨著網路平台蓬勃發展,2017年11月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其中第3章: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即網路平台業者)立有相關責任規定,認為網路平台業者作為網路虛擬世界資訊中介者,扮演資訊流通橋樑或資訊匯集樞紐的角色。因此,對於業者自己所提供使用的資訊應負法律責任;但使用者的使用行為不負事前審查及事後監督責任。換言之,自己表達的言論自己負責

 

此外,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若有接獲受侵害權利人欲刪除文字的通知,權利人對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並不負判斷侵權與否之責任,僅須確認通知存在,即得為移除或阻絕他人接取等適當處置。

數位通訊傳播法現今還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但經明文化可見未來對於管理電子資訊的平台業者更有保障,也劃定責任範圍,使公眾藉由網路大發厥詞之際能先多一分警惕與求證,切勿濫用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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