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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顾常见问题:买卖合约签订眉角/众律编辑部
买卖行为几乎可视为商业之基本,多种银货往来以合约为其根本,怎么立约、如何立约就是交易是否顺利、未来会否发生争讼的巨大关键。买卖合约大至跨国企业价值上亿元的订单、交付货款等等细节;小至平民百姓购屋买车都是合约的问题,由于「合约」范围广博、包山包海,本篇文章就锁定在企业普遍可能疏忽的细节稍提点。
一、与您签约的人是谁
签约之前最好详加确认来者何人,如与个人签订契约,最好载明身分证字号(为求慎重,拿出证件核对更好)。若与公司行号签订契约,则最好载明该公司统一编号,签约方通常是该法人公司负责人,但出面洽谈生意者、以及签约时不一定会是负责人亲自出面,为避免冒名或诈骗情事发生,最好确认来者何人,是否真可代表该企业做出合约上所约定事项的权限。此时就要注意代理权限,可请其出示委托书或授权书,以明代理权限内容以及期限。
二、合约内容明确无疑义
签订合约的对象弄清楚了,下一步就是确认合约上的各项条文。 企业常见的合约可能是进出货的买卖,此时须详细载明品项、规格、数量,若是分期交付,也须明文交付方式以及期限。货款价金支付的方式同样需白字黑字载明于合约。并就若因其他因素无法履行合约条款时,其可能衍生费用以及责任归属,甚至违约的罚则规定。 若是三方合约,则最好在合约上注明三方彼此的权利及义务关系, 就履行方式,应订立明确的履约期限,以利契约进行。
三、多页数的合约加盖骑缝章更保险 合约通常为一式多份,由签约人各执一份,这条自然也须载明在合约内。 若合约有数页时,应于每页交接处盖当事人印章,以确保契约完整性及真实性,骑缝章最好与跟契约末署名之印章一致。
四、重要契约应请求公证人公证或认证 公证过的合约书会保留一份在公证人处,此可避免遗失以及对合约真实性争议。因公证后而生效的合约,也可在合约上载明生效要件,更细心者可在签约之时就约定好双方前往公证的日期,一并载明于合约内。 另民法规定某些权利,必须有公证的契约才可行使,例如民法第425条规定,租期达五年以上或不定期租赁,租赁契约需公证才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对于租用厂房、办公室、工作室、仓库等公司就要特别注意,避免损及自己的权益。
五、履约担保及履约期限 为确保契约如实如期履行,除了重视当事人信用及履约能力外,亦可于契约内订立履约担保,例如订立保证金、违约金,以及缴付方式、罚则等等。
六、准据法的适用以及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贸易公司请特别注意这一点,牵涉外国的契约要用哪一国的法律?若不幸发生争讼,又该在哪一国进行诉讼?这些在在影响到公司营运的成本,不可不慎。因此在涉外事务上应约定「准据法」的适用,还有解决争议的办法。 譬如若发生纠纷,要以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若双方约定用仲裁方式处理,又得约定适用何种仲裁规定、选用哪位仲裁人等。 众律曾协助处理台湾与韩国的合约纠纷,在双方原始签订的契约内明文订立以中华民国(台湾)法律为准据法,让客户免去了跨国打官司的庞大费用。
七、应详阅契约条款
契约订立后务必在签署前,从头至尾详阅条款,若有条文内容暧昧不明、定义不清楚时,应互相确认,并且给予修改整理。签署后亦应妥善保存契约,并且依契约之精神履行权利义务。 最重要的一点,在合约自由的状况下基本上没有外力涉入太多,签约前、签约时的严谨和麻烦,都是为了避免尔后发生争议的状况;签约时随意反而可能导致签约后离不清的纠结。无论什么条款,只要双方合意就没有问题,唯一需双方秉持良善互惠的精神,否则违背善良风俗和诚信原则的条款是有可能被推翻的喔。
最后在此提醒,每一份合约签订及发生的背景状况不同,很难一概而论,因此网络文章多为经验分享以及增进知识之用,若遇到法律问题,仍建议让专业律师亲自为您解忧会是最棒的办法。(所长助理兼新科技法务蔡昕颖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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