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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你我相欠,法律上的抵销怎么算?/众律编辑部
生意往来难免相互生欠,有时避免金流上往来成本,会约定双方债权相互抵销。这件事在民法上也有条文规定呢!哇~民法真是包山包海不得了对吧!
写在民法债编里的「抵销」条文于334条以下,我们来看一下法条内容,
第 334 条 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并均届清偿期者,各得以其债务,与他方之债务,互为抵销。但依债之性质不能抵销或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抵销者,不在此限。 前项特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 335 条 抵销,应以意思表示,向他方为之。其相互间债之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前项意思表示,附有条件或期限者,无效。
所谓抵销,指两人互相负债,而其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届清长期,各得使其债务与他方债务于相等数额内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本法条规定,有几项最基本的要件:必须两人互相负有债务、双方的债权均有效存在;双方的给付种类相同,双方债务清偿期届至。
在101年台上907号判决中特别提及所谓抵销契约和法定抵销:按抵销契约与法定契约不同,前者为双方当事人以消灭互负债务为目的而订定的契约,属于诺成、不要式、双务、有偿及要因契约,需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始得成立;法定抵销具备抵销适状时,依照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此项抵销为形成权,其行使行为属单独行为。抵销以意思表示向他方为之,其相互间的负债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诺成契约:指仅需当事人双方表意一致契约即成立,不以目标物交付为成立要件,例如买卖、租赁、雇佣等等。
不要式契约:指契约之成立不须具备一定方式,债法上的契约多属于此类契约。
双务契约: 双方当事人均负给付义务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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