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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意见审查实务经验

第三方意见审查实务经验

专利法施行细则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案公开后至审定前,任何人认该发明应不予专利时,得向专利专责机关陈述意见,并得附具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今年8月,智财局依细则第39[1],公布第三方意见作业要点草案[2]

第三方意见作业要点目的在制度化公众审查,不过尽管在要点尚未订定以前,过往实务上仍可以依施行细则主动提出第三方意见。差异在于,过往实务上所提出的第三方意见未明文智财局是否应该受理,结果系依案件情形而有所不同。换言之,官方决定不受理的情形,在公布作业要点后,则将依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第三方意见的提出,过往实务中也已有累积操作的经验。举例而言,在竞争对手专利申请案公开后,基于作为公众审查的角色,过往会制作引证案函,将相关的资料提交给审查官作为参考。不过,引证案函的制作,则会因为策略可以有不同安排。依实务,会提供给审查官的引证案函,依内涵可以分为:引证案清单、与意见理由,两部分。两部分的比重则再依需求调整。

一般而言,若竞争对手的发明初步公开,并且该领域申请技术数量庞大时,可先完成提交引证案清单,将近似概念的案件搜集,助审查官确立前案范围,以扩大前案的近似案基础。不过,如果已经分析有明确的比对结果,则可以针对比对重点提供比对意见,制作意见理由,为审查官参考。

如今,在第三方意见作业要点草案公布,以上的实务经验思路,在新的作业要点中仍然为通用的。反之,第三方作业要点提供了意见提出的正式管道,让作业程序更臻明确。于此,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累积多年智财案件处理经验,能为您的布局提供精准的建议。

 


[1] 专利法施行细则第39条。

[2] 预告订定「发明专利申请案第三方意见作业要点」https://www.tipo.gov.tw/tw/cp-85-879719-e3249-1.html 最后浏览日:2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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