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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专利审查基准修正 (民国109年11月1日生效)
设计专利审查基准修正 (民国109年1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经济部已于9月29日发布[1],修正内容集中于设计专利之实体审查,尤其放宽了:说明书图示揭露、分割申请等部分要求;此外,此次修正还对:建筑物、室内设计、以及图像设计,的审查有相关修正。 修正范围在第三篇内容[2],涵盖第一、二、三、七、八、九章。实际修正依智慧局公告,以下摘要主要的改变: 放宽说明书与图示之揭露「明确且充分揭露」的判断标准,也将不要求另外说明省略图示之理由,对于未提供之部分将视为部分设计,并依据部分设计之原则进行判断。
建筑与室内设计102年修正专利法后,设计审查基准对于「物品」之定义,便已包括动产或不动产,可符合设计专利要件者,均能透过设计专利保护;根据叶雪美审查官之说明,此次修正系为使之更加明确。
分割申请要求142条是否允许分割设计申请之规定,应与准用第34条「不得超出申请时所揭露之范围」之规定一致,则「部分设计」申请案得分割出整体物品申请,然仍应符合单一性在内之其他要件。
图像设计规定为因应数字技术发展,故将物品解释包含如虚拟设计之范围,如:虚空间中汽车软件模型之图像设计,然而,若该图像与现实汽车外观相似,尽管系应用在不相同、不近似之物品,仍可能因不符创作性要件不能取得专利。
其他修正说明书及图示、设计基准之定义,对纯功能性之物品造型、色彩与配色之设计等,补充更完整的说明。 本文摘要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修正本审查基准、公听会会议记录及简报,实际之规定修正依经济部发布之规定为准。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累积多年商务法律、智财规划经验,为您的全球商务布局提供专业、精准之建议。
[1]修正「专利审查基准」第三篇设计专利实体审查第一、二、三、七、八、九章,并自中华民国109年11月1日生效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1881-d8fd4-1.html (最后浏览日:2020/10/6)。
[2]预告修正专利审查基准第三篇「设计专利实体审查基准」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0812-dc21f-1.html (最后浏览日:20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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