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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數位化發展 智慧局預告修正「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部分規定
因應數位化發展 智慧局預告修正「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部分規定 為了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第24條規定,利用人以文創製作為目的,如果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取得授權,可以向智慧財產局釋明,並經查證後,提存使用報酬必在許可範圍內利用著作。
換言之,該條文給予創作者一個合法利用其他著作權作品的管道,減少會阻礙創作之現實授權困難。其中,文創法第24條第5項並規定,與許可、使用報酬詳細計算相關的遵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也因此,智慧財產局訂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簡稱許可辦法)。
只是,現行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有關利用人提出申請的申請書要求、說明,因為數位科技的發展,因此此次智慧財產局便對實務上或實務反映費時的部分要求,進行調整[1]。修正部分包括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第三項,涉及「盡一切努力」之說明、以及「公開尋找著作方式」等要求。目的在簡化相關申請程序[2]。
依許可辦法第三項第一款現行條文要求,若要說明利用人「已經盡一切之努力」,可以經由向相關著作權人團體或機構查詢原著作財產權人相關資訊後,如果該團體回覆無法得知所查詢之內容;或自「接獲查詢文件日」起經過30日無回覆,說明已盡努力仍無法取得授權。
然而,實務上對於如何證明「接獲查詢文件」存在舉證的困難,因此,修正為自申請人寄發查詢文件30日起,未獲回覆,即符合說明「已經盡一切之努力」之要求。如此,申請人自查詢行為開始,即開始計算時間,且利於申請人舉證。
另外,許可辦法第三項第二款允許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參考日、韓立法後,除登載新聞以外,明確增加可以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上公告」(即智慧財產局)之選項。不過,申請人仍可以其他適當方式來達到公開的目的。同時,縮短登載或公開所需時間,將原經過30天無回應的要求,減少至10天。
此外,對於登載或公開之內容,在第四項中的規定亦有修正。預計修正後,利用人應公開尋找的意旨和目的,並簡化公開申請人資訊、已經查詢過的相關著作權人團體或機構資訊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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