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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时报—名家广场:看澳洲消费者数据权 探索台湾金融科技之发展
文/范国华、吴尊杰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务助理

 金管会于2016年5月12日公布《金融科技发展策略白皮书》,并期待以2020年为期,提出「创新数位科技,打造智慧金融」的愿景。且定调以应用、管理、资源、基础等四大面向为目标,再渐次落实涵盖电子支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虚实整合金融服务、法规调适、风险管理、人才培育、创新创业、区块链以及身分验证的11项重要施政目标。惟本文综观各国立法例,当中澳洲首创「消费者数据(赋)权」并应用在金融服务行业,以下将会从澳洲「资料(数据)赋权」之立法例,来探索疫后台湾金融科技之永续发展方向。

建立金融之「信赖」体系

首先,要建立数位时代下永续的金融体系,明确存在于金融体系的「数据」、「资料」的控制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之权益归属,尤其突出其在数位化时代下的重要性。换言之,「消费者」与「金融科技业者」何时得利用存在于金融体系中之数据?这应属大哉问!

唯澳洲于2017年11月26日首创「消费者数据权」的概念;且自2019年起即陆续开放四大银行的帐户、房贷和所有金融产品之相关资料;并提出「2019年消费者数据权修正法案」,其意即在修正〈2010年竞争暨消费者法〉、〈1988年隐私法〉以及〈2010年澳洲资讯专员法〉的相关条文,为引入消费者数据权暨发展开放银行铺平了道路;该法案并于同年的8月1日被参议院通过,2020年2月开始生效。本次修法明确引入了消费者数据权、数据控制者、被认证数据接收者、参与者与指定入口、付费数据、付款环境以及免费数据等概念。由此可见,澳洲对「数据权」的开放广度、监管密度以及对消费者的保护,皆值得台湾作为相关立法的借镜。

总而言之,互联网意味着让交易从实体走向虚拟,当中的多国化、便捷化等势将重塑各国金融体系;惟其产生的问题,即让金融交易逐渐走向「去中心化」或「少中心化」的后金融世界,将如何支撑起金融市场的「信赖」体系?本文以为,在后「金融+科技」时代,「信赖」依然有其用武之地,仅需注意涉及「数据隐私权」及「数据权归属」等问题。基此,法规调适或法律革新就意味重中之重,也就是透过对数据权的规范来进一步调和数据之「所有者」、「控制者」及「使用者」三方的利益,让数据得以在最符合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进而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参考澳洲立法例显然有其必要。

冀期疫后台湾金融科技之发展

金融市场作为在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间之中介角色,惟此「中介角色」多指强而有力之「金融机构」,故谓投资者或市场参与者对金融市场的「信赖」,即缘于对其相关违约风险之判断。尤其是进入金融+科技时代,往往就意味着消费者需牺牲个人在资讯上的自主权来换取普惠、便捷之金融服务,产生彼此间权益如何调和的问题。

 不过,若让金融机构取得个人数据的使用权,而消费者则取得所有权,至于控制权则由主管机关设立之运用区块链技术构筑的去中心化交易平台,以此来统一调配相关数据。凡此种种,皆有赖立法者的智慧,特别是现今全球正值新冠疫情,实体金融服务转虚拟的情况日益普遍,在各国皆于疫情期间迅速累积庞大金融消费者数据的情况下,台湾若不能承着这波疫情而有所立法作为,唯恐在后疫情时代下之金融科技发展势头,会渐渐落后于邻近之国家和地区。因此,对台湾而言,今年或许就是「见真章」的一年!

转引自工商时报,名家广场,https://view.ctee.com.tw/monetary/27163.html。最后浏览日:2021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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