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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传媒:以进大同—谈全民安养信托之实践可能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范国华/主持律师、吴尊杰/法务助理

先秦儒家经典—《礼记》的〈礼运〉大同篇中提及「…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白话就是,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人皆以「兼爱」为原则来对待身边每一个人,那么「外户而不闭」之「大同社会」就会自然产生。但现实上,要做到这样,何其艰难!简言之,在高度分工的现代社会里,人们只要能达到「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之「小康社会」,那就心满意足。不过,观之于众多部门法中,唯独《信托法》能有效实践从「独善其身」的「一家一姓」扩大至「老有所终…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之社会照顾义务。

依据《中华民国人口推估》之研究显示,过去30年台湾的人口走势,即从1990年到2021年间,整体人口从2040万人增长至2357万人;其中,65岁或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分别由126.5万人(6.2%)增长至396万人(16.8%)。结果虽然导致老年人的青壮年(15至64岁)扶养比从1990年的49.9下滑到2021年的41.2名,也就是每100名青壮年至少需供养41名长者。惟预估到达2040年,此比率将为67。因而构成对未来青壮年人口之沉重负担。

基此,近年来在大中华地区,就衍生了一种适合高龄人士退休后得以颐养天年的信托商品,称之为「安养信托」。所谓「安养信托」,系指受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付,管理、执行委托人所交付之财产,以便委托人退休后生活费用之支出或达到照护指定人士为目的之信托服务。安养信托设立后,受托人会依照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之约定,让受益人得以享有信托利益,作为其生活费、医疗费以及看护费用等之支取,受益人得为委托人本人,抑或是委托人指定之其他人或机构。

首先,有关「信托」之起源,乃源于英美信托的概念及构成衡平法之一部分,为英国法律所遵循的独特历史道路下偶然产物。在中世纪后期,当地富裕的地主开始将此系统用作避税手段。但时至今日,信托系统已发展成为由信托的创建者(现在称为委托人)指定法律上所有人(现在称为受托人),由该所有人以信托之目的所有人(现在称为受益人)之唯一利益来管理信托财产。

因此,本文再来探讨台湾《信托法》之功能。依照规定,信托是指由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受托人并依信托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处理信托事务。特别在身故后照顾遗族及分配遗产等方面,其能使受托人得以长期地照顾子女(受益人),基于此等利益来管理委托人(高龄者)的财产,并每月给付必要生活费的方式,从而避免受益人在委托人死后生活无所依之境。

依上可知,信托的本质乃是一种财产转移及财产管理的制度。以安养信托为例,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受托人「专业性」、「连续性」之管理功能,一来保护了安养财产之安全,二来又解决了老年人无力或不愿管理财产等的问题,使财产得以被充分利用并增值,为老年人的安养生活提供资金及相关安养服务等安排。

尔后,进入更宏观的视野,即以社会保障的角度思考「全民安养信托」之实践可能。本文认为,或可由政府自年度财政预算拨出一定比例来设置「慈善信托」,并委托声誉卓著的民间专业人士以「全民利益」为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投资,让届满65岁或以上的老年人口每月至少提领一笔「基本收入」;性质上类似于「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然仅限于老年人而已。

总之,不婚、不育、迟婚、迟育等现象在现代社会中相当普遍,最终或导致一国或地区之人口日益老化。这一来除了会降低社会整体生产力外,更重要的是提高每一青壮年需扶养老年人的比率。因此,运用信托机制来设立「全民安养信托」就显得重要,尤其能让昔日那些为社会默默奉献的人们得以「颐养天年」,从而达到「老有所终」之大同理想境界!

原文请参见,风传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3750830?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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