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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时报—名家广场—从金融老年学观点 看安养信托之立法例
文/范国华、吴尊杰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务助理

「金融老年学(Financial Gerontology)」并非新兴话题,近年在高龄国度的日本再度兴起,本质上是通过金融工具来解决高龄化社会所产生的问题。惟推其原故,乃源于美国1990年代,彼邦学者为将社会老年学的知识推广且应用至金融服务上,重点关注人口老化、个体老化、家庭老化及世代老化,故迫使金融从业员能深入了解客户从退休前到进入老年期之后的转变和需求,从更宏观的视野去思考老龄化对个体及社会的影响。
本文参考黄诗淳教授之见解(下称「黄着」),其建议参考日本信托法第90条(遗嘱代用信托)及第91条(受益人连续信托)等规定,认为台湾信托法有必要对受益人权限进行修正。毕竟作为生育率全球倒数第一以及高龄化后的台湾社会,修法就显得重中之重!

黄着将日本高龄者所面临之金融风险,归纳如下:(1)资产寿命追不上平均寿命,花光储蓄后仅依靠年金维持生活者增多;(2)与前者不同,基于无法推估老后收支状况而感到不安,因而过度节俭致未能充分运用资产;(3)居住在农村的高龄者所拥有的资产,容易因为继承而流至居住在城市的继承人;(4)又由于老后认知与判断能力下降,故时常导致实质资产冻结的情况出现。

所以,针对银发族理财需求之金融服务就显得重要;又运用金融老年学的重点,日本学者驹村康平之研究指出,系将个人认知程度与个人资产复杂性来区分成四个区块:区块1、认知程度虽低,但其所管理之资产并不复杂;区块2、认知程度偏低,惟其所管理之资产却甚复杂;区块3、认知程度偏高,但资产管理的复杂性却偏低;区块4、高认知程度配合资产管理复杂性高的情况。然就认知程度最低、却需管理最复杂资产的人而言(区块2),应为最优先被寻求解决方案之族群。比方说,依赖有效的信托与成年监护制度来解决积存已久的问题。以台湾为例,从整体人口结构来看,2018年已进入高龄化社会,即65岁以上高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达14.1%;并预计将在2025年超过20%,进而成为超高龄化社会。

有鉴于此,金管会在2020年9月1日即发布信托2.0「全方位信托」,强调透过整合机构内部资源及跨业合作,希冀改变过去偏重传统理财信托的型态,除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之信托服务外,首重者为推动「专业资格」的认证机制等。另外,亦需对金融机构进行「组织改造」,例如:提升「信托部门」在机构内的位阶、增设商品行销科、配置业务及辅销专员,让客户真正取得「一站式」服务。诚如前述,「全方位」意味需建立一个内外循环的「系统」。故有学者建议,在我成年监护的体制中,信托业者或可与法院、专家团体、医疗机构、安养机构等进行跨业合作,以便针对「高龄客户」进行个案研讨;或仿照日本,培训有意愿的金融机构退休人员,让其得以在耳顺之龄发挥长才,担任「志工型」监护人。

总而言之,参考日本信托法第90条之遗嘱代用信托以及第91条之受益人连续信托等规定,在台湾信托法中增列第17条之1和17条之2:前者乃赋予委托人有变更受益人之权及以委托人死亡为取得信托之生效条件;至于后者,即当受益人死亡(受益权消灭),此时信托自成立时起已经过30年,惟信托之效力持续至新受益人死亡或受益权消灭为止。不过,信托法律关系实复杂多变,故本文建议当事人应寻求「专业团体」(例如律师)之意见,以便充分发挥「安养信托」之制度目的。

请参考,原文连结:https://view.ctee.com.tw/legal/30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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