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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责任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员工「责任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前言
近年来,由于企业受经济衰退的影响,为了减少支出、获取高额利润,无不采取所谓「责任制」的方式,做为员工是否已完成其工作、职务上的要求、或是否已经履行法律上的「给付义务」之判断标准。然而,这样的「卖肝」的工作方式,在监察院以「针对部分事业单位径采责任制不予给付劳工延时工资、雇主要求员工延时工作或假日出勤等违规情事,均未能提出具体因应措施,甚且造成过劳猝死个案频传,引发社会关注,且对于劳动基准法(下称同法)第84条之1规定特定性质行业种类之工作者,其工时保障欠缺审核与检查机制,影响劳动权益,核有违失」等为由,对劳委会依法提案纠正乙案后,势必面临将来劳委会可能制定相关规范,而受挑战。
(二)责任制的法源依据
本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30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49条规定之限制。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同法第84条之1定有明文。准此,为因应工作性质或劳动型态无法适用于法定工作时间者,针对「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监视性或间歇性及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在不损及劳工健康及福祉下,另行约定工作时间及例、休假日,不受同法第30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及第49条规定之限制。故责任制的适用程序尚需经劳雇双方以书面约定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并经劳委会核定公告,始生效力。
(三)违反工作时数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承上所述,员工责任制确系有合法存在的空间,惟须遵守法定程式,方可拘束劳资双方。否则,依据同法第30条规定:「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2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84小时。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其2周内2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其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第1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8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第2项及第3项仅适用于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员工因违法不当之责任制而超时工作或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主管机关得依同法第79条第1款之规定,裁罚雇主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2.刑事责任
此外,员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之工作者,雇主即不得强制其工作。雇主如有前开情事,则可能因同法第77条之规定而负有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
倘雇主径自规定工作采「责任制」,不予给付延时工资,员工自得依据与雇主间之雇佣契约法律关系,诉请雇主给付工资。同时,雇主仍须依同法第24条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依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3分之1或3分之2以上。
(四)结语
固然企业本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降低成本亦是经营模式上之必然。只是,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除了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外,一切依法行事,才是永续经营之道。
参考资料及连结:
参阅中华民国监察院全球资讯网,最后流览日:2012年2月15日,网址: http://www.cy.gov.tw/mp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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