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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专利再审查平衡诉讼风险-前言
以美国专利再审查平衡诉讼风险-前言 前言
台湾企业在走向国际、与世界贸易的过程里,终究会面临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愈是成功的企业,曝露在诉讼风险的机会就愈大,诉讼之成本与损害赔偿金额通常又以美国专利诉讼为最。面对美国专利诉讼威胁时,企业的因应之道不外乎有四:(1)主张非侵权;(2)回避设计;(3)主张专利无效;及(4)寻求和解。主张专利无效的管道有二,一是经由诉讼向联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DC)主张专利无效,二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提出再审查。以往台湾企业主张专利无效的战场通常是在联邦地方法院,再审查程序由于缓不济急又前景不明,较少为企业所采用。然而此一状况在二件事发生后有所改变:其一是2005年USPTO成立了一个再审查中心(Central Reexamination Unit, CRU),专责处理再审查案,使得再审查成为更迅速可靠的专利有效性审查手段;其二是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于KSR v. Teleflex案中阐明显而易知性(Obviousness)的判断标准,使得USPTO对于专利是否显而易知有更宽松的审查空间。
USPTO的再审查与地方法院的审理系相互平行之程序,当事人可依个案进度与需求选择战场。由于再审查相较于诉讼在费用上远为低廉(再审查费用估一到二十万美元;地方法院诉讼费用估二百万美元以上),且统计上对专利权人较为不利。因此,面临美国专利诉讼风险时,被控侵权人或潜在被控侵权人应将再审查视为一重要的反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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