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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异议与诉愿的提出

 

欧洲专利异议与诉愿的提出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程序助理许美盈
2012-06-21
 
壹、异议(Opposition)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99条之规定,任何人若对欧洲专利局(EPO)所核准的专利案件有所异议,可在案件核准九个月内向EPO提出,在异议的提出需经缴纳费用,否则便视为未提出异议。异议的提出仅可基于三种因素:
 
(1) 专利案件的主要目标构成欧洲专利公约第52到57条其中之一的要件,而不具专利性。
 
(2) 专利的揭露并不明确与足够显示个人技术
 
(3) 专利的主要目标内容超过申请时所提交的文件
EPO在收到异议通知后会立即告知专利权人并且检查是否受理。若有不足之处会通知异议提出者,若不足之处需依照EPC第77条第1项之规定修改,需在异议期间内补正。其他之修改则需依照EPO所限定的期间内补正(通常为2个月)。未在所规定之期限内补正,则此异议提出将会被拒绝且不受理。
 
贰、诉愿(Appeal)
可对收文部门、(Receiving Section)、审查部门(examining divisions)、异议部门(opposition divisions)、司法部门(Legal Division)的决定提出诉愿,而诉愿的提出指是暂停其决定的效力,但并不表示其部门所作出的决定无效。上诉人可向欧洲专利局之诉愿委员会提起诉愿,且需在两个月内提出上诉文件并缴纳费用,诉愿理由则在四个月内书面提出,在诉愿时需注意前两项之期限无法延长。
按欧洲专利公约(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第99条之规定,诉愿人在提出诉愿时,需注明:
 
(1) 诉愿人的名字与住址
 
(2) 指出所不服的核驳书或异议审定书上的理由
 
(3) 明确指出诉愿主旨
每一个诉愿的提出都有属于它的案号,在诉愿程序中都会使用其案号。
所有诉愿的提出并不会一开始就直接到诉愿委员会(the boards of appeal),而是会先经过一个叫做中间修正(interlocutory revision)的程序,若被诉愿之部门认为该诉愿可接受并有根据的,则必须在收到诉愿理由后三个月内修正其当初所作之决定。若未在三个月内修正,则该诉愿会被送到诉愿委员会。
但若有第三人对诉愿人提出异议,且异议程序进行中,则将不会进行中间修正的程序。
 
 
参考数据
1. Art. 52-57 of EPC
2. Art. 99-105 of EPC
3. Art. 106-112 of 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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