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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申请程序简述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简述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程序助理许美盈
2012-06-21
壹、简介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局(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系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 成立,为一审理及执行机构,处理欧洲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检索、18个月公开、审查、核准公告,乃至于异议等程序。专利权申请人得透过EPC申请的方式,而藉此向EPC的缔约国与延伸国取得专利保护,不用特地去重新了解欧洲各国的专利制度。对台湾大多数科技从业人员而言,透过EPC申请能免去因不懂其他欧陆语言需付出的额外翻译成本,让申请人在申请其他欧陆国家专利权时,得以在英文、法文与德文之三种官方语言择一即可。
EPC第63条第1项明定,欧洲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为20年。
EPO的官方语言是英文、法文和德文,若在申请欧洲专利时非使用以上三种语言,必须在两个月内补寄其中一种官方语言的翻译。
欧洲专利制度之主要特色有:(1)优先权主张;(2)先申请原则;(3)新颖性原则;(4)早期公开制度;(5)专利检索;(6)请求审查
欧洲专利可申请的种类仅有发明专利,而不包括新型与设计专利。EPC并没有特别「发明」的定义,但有四类目标物不得申请发明专利,即为:(1)计算机软件;(2)对人类或动物的手术、治疗和诊断方法;(3)各种动植物之品种、培育动植物之必要方法;(4)其商业性开发会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可申请专利之基本要件为:(1)可申请专利之目标物;(2)新颖性;(3)产业可利用性;(4)可进步性
贰、申请流程简述
申请专利时所需附上的文件为:(1)申请书(EPO Form 1001);(2)专利说明书;(3)申请专利范围(4)专利说明书或范围的必要图式;(5)摘要
申请专利的文件可送交到在柏林的EPO,或是慕尼黑与海牙的分部(但不包括维也纳分部),同时需缴纳文件申请费与检索费。
欧洲专利的申请必须在申请案之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将该申请案说明书公开,申请人亦可请求提早作早期公开。
EPO通常会对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以后,通常会根据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而申请人应在EPO的检索报告公布尔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指定成员国。通常在收到检索报告前,申请人不得修改所申请专利之案件。
当审查通过后,EPO将发出授权通之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照自己的意思对文本或权力要求进行修改。在获得专利并生效之前,申请人必须在期限内缴纳专利权利费与其他费用,若未在期限内缴纳费用则申请会被撤销。
当申请之专利案件在欧洲专利公报刊登核准时,所申请案件之专利权始取得。
参考数据
1. Art. 52-63 of EPC
2. Art. 75 of EPC
3. Art. 83 of 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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