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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时间以及专利权的行使

 

浅谈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时间以及专利权的行使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陈弘易
2012-07-03
 
在中华民国专利法中,特别以第二章第四节的篇幅,解释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在法律上的定义;其中对于专利权作用的时间、专利权的行使方式、以及特殊或例外的状况,都有很清楚的说明。以下就专利权的有效时间以及专利权的行使方式概述之。
专利法的第五十一条与第五十二条,主要是对于专利权作用的时间做出规范。五十一条中规定“申请专利之发明,经核准审定后,申请人应于审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及第一年年费,始予公告;届期未缴费者,不予公告,其专利权自始不存在”,此段定义了专利公告的时间点,也说明了缴费方式若不符合规定,那么该专利将不被付予专利权,也因而无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效力,专利的内容即成为公共财,而以无偿的方式为人类社会在相关技术的进步上做出小小的贡献。
 
“申请专利之发明,自公告之日起给予发明专利权,并发证书”,“发明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届满”;五十一条中的最后两段,说明了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其实是少于二十年的,二十年的时间指的是从申请日到专利权消灭日的时间,但前面会有一段静置、审察、核驳、再审察、再核驳、缴费等等程序所需花费的时间,这段时间假设需要两年,那么专利权在法律上的行使实际上只有十八年的时间可以利用。
 
第五十二条中,对于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规定了专利权人得申请延长专利权的情形;由于这类的发明,从研发到产品上市,需要相当冗长的时间来做临床试验以及相关单位之检测、申请上市许可证等等,因此太早取得该专利权,并不会对该研发成果产生商业上的保护作用,因此五十二条中规定若在专利案公告后仍需时二年以上才能上市者,专利权人得申请延长专利二年至五年,超过五年则以五年为限。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对于专利权的行使原则作了扼要的说明:“物品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之权”,“方法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及使用、为贩卖之要约、贩卖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方法直接制成物品之权”,“发明专利权范围,以说明书所载之申请专利范围为准,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并得审酌发明说明及图示”。这里揭示了专利权的行使上很重要的一个概念,也就是“排他权”的概念,意思是在取得专利说明书中所请求的权力范围之后,专利权人在法律上就被付予了一个排除他人制造该专利物品,或行使该专利方法的权力;若是在市场上发现有非专利权人违反这一个原则,专利权人在法律上是有权利可以提出侵权诉讼而请求赔偿的。
 
有趣的是,专利法中并未说明当专利权人自已制造该物品或行使该方法时,可以在法律上得以担保不会被其他人提起侵权诉讼,而这个情形是可能发生的,原因是如果该专利所请求的权力范围,存在一个更上位的专利,而且专利权尚未消灭,那么这一个更上位的专利也受法律上的保障,而得以行使五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排他权。
 
也因此,“排他权”的概念在专利权的行使上是最重要的概念;所以当准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权时,最好做足功课,完整地对相关前案进行检索和分析,以免事后才发现相关上位专利掌握在竞争对手的手上,而使得研发成果的商业效益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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