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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中华民国之专利种类

 

浅谈现行中华民国之专利种类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陈弘易
2012-07-03
 
中华民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专利,分为下列三种:一、发明专利。二、新型专利。三、新式样专利。」,明确地将中华民国专利区分为三个种类。以下将就每一种类的定义、法定目标、优先权主张、审查流程、以及专利权期限等作一个概述。
 
专利法第二章第一节专利要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发明,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另外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对于发明专利的要件是以负面表列的方式来定义;换言之,发明创作的要件是可以用相当多不同的面向来呈现的,其可能是一个实体的物品,可能是制作物品的方法,甚至也可能是某一种物品的使用方式,只要是「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皆可以申请而成为一个专利。发明的申请一开始采程序审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申请发明专利,以申请书、说明书以及必要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也就是说,实体数据的准备只要能符合审查机关所定义的规格并经审查无误后,即可确立该专利之申请日,其中说明书中之发明说明以及申请专利范围应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明说明应明确且充分揭露,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施。申请专利范围应明确记载申请专利之发明,各请求项应以简洁之方式记载,且必须为发明说明及图式所支持。……」。
 
优先权方面,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并于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中华民国申请专利者,得主张优先权。……」,故欲以国外申请之专利来主张优先权者,以国外专利申请日后的十二个月之内提出申请为限;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基于其在中华民国先申请之发明或新型专利案再提出专利之申请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张之:一、自先申请案申请日起已逾十二个月者……」,因此原则上国内专利优先权的主张期限一样是十二个月。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利专责机关接到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后,……,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后,应将该申请案公开之。……」,此即早期公开制度,是为了避免产生「潜水艇专利」的现象,而实时地将该专利内容揭橥于世,以免有其他人投入资源研发与该专利相同的目标而造成无谓的浪费。第三十七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三年内,任何人均得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实体审查。……」,未于三年内提出实体审查者,则该申请案视为撤回。需注意的是,除了申请人以外,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在十八个月早期公开后,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实体审查,以期尽早确认该专利申请案的核准与否。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申请专利之发明,……,申请专利之发明,自公告之日起给予发明专利权,并发证书。发明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届满」,因此专利权的行使期限,并非以申请日做为开始,但却以申请日起满二十年为专利权消灭日之计算,也因此及早请求实质审查并取得专利权,才是对专利权行使权力的优化。实务上的作业,都是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当时就同
步申请实体审查,而非在届满三年之前才申请实体审查。
 
专利法第三章新型专利中第九十三条规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因此新型专利的目标为物品,且主要的重点在于本质结构诸如形状、构造之创作。专利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说明书…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可知新型专利亦采如同发明专利之程序审查以决定申请日。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发明专利或申请新型专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并应于申请书上声明之:……二、 主张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之优先权者。三、 主张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之优先权者。……」由此可知,新型专利优先权主张的规定与发明专利一致,即国外专利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及国内专利申请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即可主张优先权。专利法第九十八条,「申请专利之新型经形式审查后,……」,以及第九十九条,「申请专利之新型,经形式审查认无第九十七条所定不予专利之情事者,……」,可知新型专利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即以不与前案重复为原则。专利法第一百零一条,「……新型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年届满。」最后,由于新型专利的仅有形式审查,实务上大约六-九个月即可完成实体审查并发出核准处份通知书查,不像发明专利般的矌日废时,因此新型专利并未有十八个月早期公开的规定。
 
专利法第四章新式样专利中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新式样,指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要求之创作。……」,因此如同新型专利,新式样专利的目标为物品,但重点在于其表面上视觉呈现的方式。专利法第一百十六条,「……申请新式样专利,以申请书、图说齐备之日为申请日。……」,可知新式样专利亦采如同发明专利的程序审查以决定申请日。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定期间,于新式样专利案为六个月」,亦即新式样专利的优先权主张为国外专利申请日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即可主张优先权,不同于发明/新型专利的十二个月;至于新式样申请并不适用国内优先权,此为新式样专利的优先权主张与发明/新型专利最大的差异。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申请专利之新式样经审查……」,第一百二十二条,「专利专责机关于审查新式样专利时,得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可知新式样专利乃由专责机关依职权径行审查即可,不需由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且专利专责机关的审查以不违反法条中负面表列的规定为原则。专利法第一百十三条,「……新式样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二年届满;……」。由于新式样的审查时间通常较短,因此专利法中并没有对新式样专利做出早期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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