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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保护法简介(五)民事与刑事责任
个人资料保护法简介(五)民事与刑事责任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法务助理黄慧仪
2012-07-02
壹、 民事赔偿责任
个人资料若遭他人(法条称公务机关与非公务机关)不法搜集、处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权利,当事人可请求损害赔偿,包括非财产上损害,也得请求赔偿。(第28条第1项、第2项)
赔偿损害金额之估算,若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证明实际金额时,每人每一件可赔偿500~20,000元以下计算。 (第28条第3项) 合计最高2亿元赔偿,涉及利益超过2亿时,就按实际利益计算,以扩大保护当事人。(第28条第4项)。
貳、 刑事责任
一、 妨害个人资料正确性之行为:
(一)具有「意图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或「意图损害他人利益」之主观要件者,而对于个人资料档案为非法变更、删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个人资料档案之正确而足生损害于他人者:
本条处罚的是妨害个人资料档案正确性之行为,为与刑法上伪造文书罪及妨害计算机使用罪平衡起见,将刑度修正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二) 妨害公务机关持有个人资料档案正确性之行为,为非告诉乃论之罪。
二、违法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
(一)不具营利之意图者:科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刑事责任
(二)具营利之意图者:
修法理由认为此系恶质侵害个人资料行为,将科处之刑责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以加强打击盗卖个人资料之犯罪行为。
另为遏阻恶质之盗卖个人资料行为,对于意图营利而侵害个人资料者,由于此类行为恶性较为重大,且侵害个人隐私权益甚巨,因此新法修正为非告诉乃论。(新法第45条但书),即令无被害人提出告诉,亦得追究犯罪者之刑事责任。
参考数据:
法务部 99年5月26日总统公布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对照表(含本部整理之修正说明)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97182&ctNode=28007&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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