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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缓刑?

 

什么是缓刑?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法务助理黄慧仪
2012-07-10
 
壹、 事实案例:
国立大学女学生陈女和男网友林男相约旅馆外拍,两人一天内两度脱光共浴,林男求爱遭拒后离去,之后陈女谎称遭林男性侵,由其男友设局诱出林男,偕友围殴并勒索三十万元,林男付五万元后报警侦破。台北地院昨依恐吓取财罪判陈女六月徒刑、缓刑两年。
 
貳、 缓刑之目的
缓刑系法院对于一些被判轻罪的被告,宣告于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的制度,若被告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未再犯罪则该刑之宣告就会失效,缓刑主要是针对犯罪轻微的人,如偶发犯、初犯、过失犯等,以促使其改过自新。
 
參、 缓刑之要件
合于刑法规定条件的犯罪行为人,才有受到缓刑宣告的可能。缓刑的法定要件有三:
(一)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宣告者。
(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者。
(三)法院认为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
 
所谓「暂不执行为适当」者,依法院加强缓刑宣告实施要点,可是系依据被告之犯罪情节及犯后之态度,足信无再犯之虞为考虑,若系初犯、或因过失、激于义愤、非为私利而犯罪。或者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态度诚恳或因而查获其他共犯或重要物证、犯罪后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属道歉,出具悔过书或给付合理赔偿,经被害人或其家属表示宥恕、犯罪后入营服役、现正就学中、身罹疾病必须长期医疗,显不适于受刑之执行、如受刑之执行,将使其家庭生活陷于困境、依法得免除其刑,惟以宣告刑罚为适当、过境或暂时居留我国之外国人或居住国外之华侨等情形。
 
肆、 缓刑得附条件
法院为缓刑之宣告,法院得命犯罪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过书等刑法第74条第2项规定之各款事项,此系为缓刑之配套措施,能更促使被告表现其悔悟,并使法官更愿意利用缓刑制度。
 
伍、 缓刑之撤销
受缓刑宣告的被告,有刑法第75条第1项和第75条之1第1项规定的情形,将会被撤销缓刑。缓刑之宣告如果被撤销,即应执行该裁判宣告之刑。
 
第75条第1项:受法院宣告缓刑的人,缓刑期内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或缓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检察官应向法院声请撤销缓刑
第75-1条:受宣告缓刑的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足认原宣告之缓刑难收其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之必要者,检察官得向法院声请撤销缓刑:
一、缓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确定者。
二、缓刑期内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确定者。 
三、缓刑期内因过失更犯罪,而在缓刑期内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者。
四、违反刑法第74条第2项第1款至第8款所定负担情节重大者。
 
陸、 缓刑之效力
缓刑期满,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执行,与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如前述事实案例的情形,陈女被宣告六月徒刑、缓刑两年,则在缓刑二年期满后,陈女所受六月徒刑的刑之宣告就失效,陈女不会留下前科纪录,不用去服刑。
 
参考数据:
司法院网站 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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