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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方式
离婚的方式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法务助理黄慧仪
2012-07-11
壹、 离婚的方式
离婚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裁判离婚,三是经法院调解或和解离婚。
一、 协议离婚:
即两愿离婚,方式上为夫妻双方签定离婚协议书,必须要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民法第1049、第1050条)
二、 裁判离婚:
即判决离婚,于夫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共识时,若有符合民法规定之情形,一方得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三、经法院调解或和解离婚:
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消灭。(民法第1052-1条)而离婚为强制调解事件,离婚之诉起诉前,应先经法院调解。(民事诉讼法第577条)
貳、 裁判离婚的要件
裁判离婚的要件规定于民法第1052条,若有该条规定的十项情形,或是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惟须注意的是,必须是他方可以请求。例如,夫重婚,妻可以请求判决离婚,夫不得请求判决离婚。
一、列举原因的情形有十种,分别为:
1重婚。
2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所谓不堪同居之虐待,系指以身体上或精神上 不能忍受的痛苦,以致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言。
4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所谓遗弃,指如夫妻之一方置他方不顾而离开法定住所或约定住所,或将他方逐出,均构成遗弃。
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7有不治之恶疾。恶疾系指于身体机能有障碍,而且为常情所厌恶的疾病,如痲疯病、花柳病等;所谓不治,只要以医学上认为不能在可预见之期间内期待治愈为已足,也不以绝对不能治愈为必要。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二、其他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另若无前述的十项情形,但是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也可以请求离婚,最高法院见解表示,该立法旨趣在符合现代多元化社会之需要,使裁判离婚之事由较富弹性,当婚姻破裂时,夫妻已无共同生活之实质时,即得请求离婚。主要关键在于法院是否认为依该事由「足认双方间之婚姻已生重大破绽且无回复之希望。」即应依客观之标准,就难以维持婚姻之事实,是否已达于倘处
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定之。
再者,须注意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第1052条第2项但书)不过有时重大事由发生情形复杂,并非仅单方须负责,依最高法院之阐述,该重大事由,夫妻双方均须负责时,应比较衡量双方之有责程度,仅责任较轻之一方得向责任较重之他方请求离婚,如有责程度相同时,双方均得请求离婚,始属公允。
叁、不得请求裁判离婚之情形
一、主张重婚及配偶与他人合意性交而请求判决离婚者:
曾经在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
二、主张第1052条第6~10款者(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有不治之恶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自知悉后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五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参考数据: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99年台上字第869号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99年台上字第677号
最高法院法治教育网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protect3.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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