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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请求赡养费

 

离婚请求赡养费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法务助理黄慧仪
2012-07-13
 
壹、法律依据
民法第1057条规定:「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
 
贰、请求赡养费之要件
   
一、必须是判决离婚
若是夫妻两愿离婚者,则无请求给付赡养费之余地。(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487号判例参照)
    
二、请求者就离婚原因无过失
赡养费是为保障因离婚而生活无着的一方,系为填补婚姻上生活保持请求权之丧失而设,因此被请求者即使无过失,只要请求者是无过失,即可请求。惟此无过失之要求,尚有过苛之疑,更像是要惩罚不维持婚姻就离婚原因有过失者,即不得请求赡养费,似与其填补因离婚生计困难之立法目的不尽相符。
 
三、陷于生活困难
依最高法院见解,赡养费乃基于权利人生活上之需要,为求道义上公平,使于婚姻关系消灭后,事后发生效力之一种给付,有扶养请求权之意味。
 
叁、赡养费由法院酌定
 
一、金额审酌标准
法院在酌定赡养费数额时,会斟酌权利人之需要、身分、年龄及自营生计之能力与生活程度,和义务人之经济能力和财力如何而定。由此可知赡养费之多寡系以当事人之生活状态,包括身分地位、生活需要及经济情况等情形为基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号判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9号判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5号判决参照)
 
二、给付方法
依据101年新通过的家事事件法第100条,法院命给付家庭生活费、扶养费或赡养费之负担或分担,得审酌一切情况,定其给付之方法,不受声请人声明之拘束。
 
法院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为一次给付、分期给付或给付定期
金,必要时并得命提出担保。
 
肆、代结论
赡养费系针对配偶个人的生活必须而言,此外,离婚另还可能有第1056条请求损害赔偿(财产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夫妻财产分配、以及子女生活费的问题,均须于离婚时一并注意,保障自己和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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