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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得主张的权利

 

车祸受伤得主张的权利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法务助理黄慧仪
2012-07-18
 
壹、甲在清晨散步,乙因疲劳驾驶一时不注意,于黄闪灯时开车撞到跨越斑马线之甲,甲之腿部受严重伤害,必须截肢,乙应负何责任?甲可主张什么权利?
 
贰、乙之刑事责任
 
一、乙因疲劳而未注意路况,而没看到路上行人甲,系主观上对于应注意而能注意之事未加注意,属过失。甲腿部受严重伤害,必须截肢,则甲之腿的行走功能毁损丧失,为重伤,乙构成过失重伤害罪。
 
二、过失重伤害罪为非告诉乃论之罪,甲欲追究乙之刑事责任,可向检察官提起告发,检察官得知乙之犯行后,即应开始侦查并起诉。
 
参、乙之民事责任
 
一、相关规定
 
民法第184条第1项:「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191条之2:「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损害于他人者,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3条第1项:「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 ,对于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应负赔偿责任」
 
民法第195条第1项:「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民法第216条:「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视为所失利益。」
 
二、 得请求之项目
 
1. 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之损害
    甲被乙撞成重伤,其若为从事劳力之功作,腿截肢将造成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之损害,甲得依民法第193条第1项请求乙赔偿。
 
2.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
    甲截肢后,须装义肢或使用轮椅,此为其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甲亦得依依民法第193条第1项请求乙赔偿。
 
3. 医疗费用
    甲受伤而住院治疗期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验费、复健费等,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请求赔偿。
 
4. 停业之损失
    甲因伤住院,必须停止工作,在期间所减少之收入,得依民法第184条及第216条规定请求赔偿。
 
5.精神慰抚金
    甲受重伤,系身体受侵害,除了财产上损失,尚得依民法第195条第1项,请求精神慰抚金;交通事故受伤慰抚金数额常因伤害轻重差异颇大,依法院心证判断之。依法院判例,骨折约从2万元至20万元间;头部挫(裂)伤约从4万元至20万元;植物人、下半身残废、失明、耳聋及其他重伤约30万至50万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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