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著作权所有,非经同意不得翻印转载或以任何方式重制
Tel:(台北)+886-2-26972999 (新竹)+886-3-6675569 E-mail:info@zoomlaw.net
|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罪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法务助理黄慧仪
20120719
壹、 事实背景
87岁廖姓老妇不满林姓邻居工厂噪音,与林男不睦;林男在某日与友人在工厂骑楼前讨论工厂遭人举发噪音情事,因而与廖妇的孙子发生争执,廖妇以「哭爸」等不雅言词,辱骂林男友人。
貳、 法律规定
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參、 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要件
一、 公然
依实务院字第二○三三号解释见解,刑法上之公然二字之意义,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为已足。
二、 侮辱
侮辱系未指明具体事实,而对人谩骂、嘲笑、侮蔑,其方法并无限制,不问以文字、言词、态度、举动,只须以公然方式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难堪或不快之虞,足以减损特定人之声誉、人格及社会评价即足。
三、与诽谤罪之区别
刑法第310条第1项之诽谤罪,为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其与公然侮辱罪罪,同样是妨害他人之名誉,但二者之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也就是说公然侮辱,是抽象之谩骂,并未指摘具体之事实,而诽谤罪则在于有指摘、传述不实之具体事实,且有散布于众之意图即足,并不限于公然为之。
肆、 结论
本件廖妇客观上之行为,以「哭爸」等不雅言词,辱骂林男友人,系属抽象之谩骂,使人感到难堪;该场合于工厂骑楼,为不特定多数人等共闻共见之处;而廖妇对于在场时口出恶言,抵毁人名誉亦有所认识,具备公然侮辱之故意,故廖妇辱骂林男友人之行为成立公然侮辱罪。(本件一审时法官判廖妇罚金新台币5000元)
自由时报电子网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667870&type=%E7%A4%BE%E6%9C%83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786号判决
台湾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02号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088号判决
浏览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