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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

 

性骚扰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法务助理黄慧仪
20120723
 
壹、 案例:
高职女学生A指控,罗姓男老师趁她不注意搂住她的腰,经她斥责才放手;下课后,罗姓男老师要她到教室旁楼梯口见面,又用双手从她背部顺势滑下搂住臀部,她吓得赶紧逃离现场。
 
貳、 性骚扰之定义
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
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所谓「敌意环境」,系指该行为已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尊严,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不舒服或深受冒犯的情境而言。例如男性讲黄色笑话,众人讪笑,使在场女性深感困窘、不舒服,此即为敌意环境。
   
「影响日常生活进行」,应视个案而定,例如朋友一同前往 KTV 唱歌,某男性讥笑女性穿着暴露,似乎招蜂引蝶等言语,在场之人哄堂大笑,使被骚扰者感受被冒犯,并气急败坏的离开现场;因此被骚扰者因其行为而导致选择放弃原先娱乐的计划,此即影响日常生活进行。
 
叁、性骚扰之申诉
    
任何人遭受性骚扰,都可以提出申诉。性骚扰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关法律请求协助外,并得于事件发生后一年内,向加害人所属机关、部队、学校、机构、雇用人或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提出申诉。(性骚扰防治法第13条第1项)
    
知道加害人有所属单位者,直辖市、县(市)政府会将案件移请加害人所属单位进行调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无所属单位,则移请警察机关调查。(性骚扰防治法第13条第2项)
 
肆、性骚扰之特别刑法
一、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
「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告诉乃论之罪
    
依第25条第2项规定,是为告诉乃论之罪。
 
伍、结论
 
一、提起申诉
本案受害人女学生A,可向加害人B之所属单位,即该高职提起申诉。
 
二、提告
被害人为告诉权人,若女学生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亦有告诉权,可向检察官提出告诉,检察官即应展开侦查,决定是否起诉。
本案最后因告诉人撤回告诉,检察官仅得以不起诉处分终结。不过依行政罚法行为如经不起诉处分,得依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裁处之,(行政罚法第26条第2项),教育部仍继续调查,若调查结果认有性骚扰行为,将处行政罚。
 
 
参考数据:
1.自由电子报-被控性骚扰 男师和解不起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16/today-so8.htm
2.内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
http://dspc.moi.gov.tw/lp.asp?CtNode=597&CtUnit=99&BaseDSD=7&mp=1&xq_x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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