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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论简介

 

均等论简介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李致远
2012-12-25 
 
 
概念
在申请专利时,虽然发明人可以儘可能争取较大的权利范围,但是在公开发明后,若有人想要模彷,可以在适当研析专利范围后,刻意地避开请求项文义但实质上实施该发明,因而避免侵权。以此角度来看,仅是原先的权利范围对于发明人的角度仍是不够。均等论是在如此的情况下产生,基于保障专利权人利益,避免他人对于发明技术仅稍做非实质的改变而避免侵权,在解释专利权范围的时候,得以将范围扩大到等同原技术特徵的均等范围,而不仅限于原申请专利范围的文义范围。
 
 
美国均等论的原则
一、 替换技术特徵
在扩大专利权范围时,不要求所有技术特徵要完全相同,而是判断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侵权人所採用的技术特徵和专利权范围的技术特徵是否具有可替换性。判断时会考虑,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客体的对应技术特徵是否”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这被称为”功能-方法-效果”(function-way-result)原则。
 
 
二、 全要件原则
在上述原则情况下,为了避免专利权范围的过度扩张,使用均等论时,会要求不允许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实质上已经忽略了请求项中的某些技术特徵,也就是使用均等论时必须考虑申请专利范围中的所有技术特徵。
 
 
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前两个判断原则,在实际上的判断,仍应该考量文件的内容、现有技术的情况、以及桉件的特定情境。对于均等的判断不能拘泥于某种拘泥的模式,也不能脱离具体桉情凭空论述。
 
 
三、先前技术阻却
此指均等论的扩张范围,不可以包含发明申请之前的先前技术。
 
 
四、禁反言
指均等论的扩张范围,不可以包含专利权人在申请和维护过程中,比如说修正、更正等过程,任何已经被限制或者被排除的事项。
 
 
结语
虽然均等论原则存在已久,但质疑反对的声音也一直存在。目前由美国判例仍然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均等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然则依照桉情事实不同,均等论的判断准则也会有所差异,因而在实际的使用上,需要特别注意。
 
 
 
参考资料
专利实务论 刘国讚 p403~p410
专利侵害判断之研究 - 以均等论下之先前技术阻却研究为中心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2&cad=rja&ved=0CDYQFjAB&url=http%3A%2F%2Fethesys.yuntech.edu.tw%2FETD-db%2FETD-search-c%2Fgetfile%3FURN%3Detd-0731109-101707%26filename%3Detd-0731109-101707.pdf&ei=OZ7SUIqLNdHJmQWI34DYBg&usg=AFQjCNHykcTLWTsfqCXOtEE189q450k9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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