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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申请专利范围之撰写格式

 

浅谈申请专利范围之撰写格式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陈弘易
2012-07-11
 
中华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发明专利权范围,以说明书所载之申请专利范围为准,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并得审酌发明说明及图式。」可见申请专利范围乃主张专利法律权力时的最前线。从积极面来看,申请专利范围应能够尽量以上位的角度来解释其涵盖范围,以收将专利权最大化之效;消极面来说,申请专利范围至少也要能够保护到发明人的实际发明。因此撰写专利说明书时,了解申请专利范围之撰写格式相当重要。
 
申请专利范围的撰写要能够以最简洁的文字来描述所欲主张的专利权范围,因为所有的描述文字都可能对申请项的权利范围构成限制条件。专利法上虽然并未规定固定格式,但归纳起来有几种较可行且常用的撰写方式,以下将一一作说明。
 
一段式
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独立项或附属项之文字叙述,应以单句为之;其内容不得仅引述说明书之行数、图式或图式之组件符号。」也就是说每一条独立项都要能够单独作语意上的解释,而每一条附属项合并于其依附的独立项也要能够单独解释。最直接的方式是以一整段的方式,将所有的申请专利范围构成要件包含其中。例如:
一利电子电路,包括一放大器、一回授单元及一参考电压,其中该放大器将其两端输入端之电压讯号差值放大并转为一输出电压讯号反应于其输出端,该回授单元耦接于该放大器之输出端与其中一端之输入端,并利用切换电容器电路将该输出端电压讯号作处理并回传至该其中一端之输入端;该参考电压则耦接于该放大器另一端之输入端。
 
二段式
二段式又可称为吉普森式(Jepson Type Claim),其原则可参考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发明或新型独立项之撰写,以二段式为之者,前言部分应包含申请专利之目标及与先前技术共有之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以「其改良在于」或其他类似用语,叙明有别于先前技术之必要技术特征。」「解释独立项时,特征部分应与前言部分所述之技术特征结合。」因此以二段式来撰写时,必须先确定目标中的先前技术部分,并撰写于前言,然后以一连接词,如「其改良在于」,来定义该专利的新技术特征。这种撰写方式基于法条的规定,会明确定义出属于先前技术的技术特征部分,因此实务上的可利用性见人见智,并没有一个定论。以下为一范例:
 
一电子电路,包括一放大器、一回授单元及一参考电压,其中该放大器将其两端输入端之电压讯号差值放大并转为一输出电压讯号反应于其输出端,该回授单元耦接于该放大器之输出端与其中一端之输入端,该参考电压则耦接于该放大器另一端之输入端;
其改良在于该回授单元利用切换电容器电路将该输出端电压讯号作处理并回传至该其中一端之输入端; 
 
三段式
三段式的撰写方式将权利请求项分为三个部份:前言(preamble)、请求主体(body of claim)、以及结尾的功能子句(whereby clause)。以下为范例:
一电子电路,具有一提供稳定电压源的输出端,该电子电路包括:
一放大器,具有二输入端以及一耦接于该电子电路输出端的输出端,该放大器将其两输入端之电压讯号差值放大并转为一输出电压讯号反应于其输出端;
一回授单元,耦接于该电子电路输出端与该放大器其中一端之输入端,并利用切换电容器电路将该输出端电压讯号作处理并回传至该其中一端之输入端;及
一参考电压,耦接于该放大器另一端之输入端;
藉此,该回授单元以切换电容器电路进行讯号处理,以达结省空间与成本的目的。
 
多段式
此法将各专利要件一一列出并叙述其相对应之关系。例如:
一电子电路,包括:
一放大器,具有二输入端以及一输出端,该放大器将其两输入端之电压讯号差值放大并转为一输出电压讯号反应于其输出端;
一回授单元,耦接于该输出端与放大器其中一端之输入端,并利用切换电容器电路将该输出端电压讯号作处理并回传至该其中一端之输入端;
一参考电压,耦接于该放大器另一端之输入端;
 
手段/步骤附加功能式
即「means plus function」或「step plus function」。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复数技术特征组合之发明,其申请专利范围之技术特征,得以手段功能用语或步骤功能用语表示。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应包含发明说明中所叙述对应于该功能之结构、材料或动作及其均等范围。」此法将专利各要件以手段或步骤附加功能的方式加以描述,包括其连接关系,而非以较具体之结构材料、以及执行步骤所需的动作来叙述;但是法条上明定这种写法必须对应发明说明中的实施方法及其均等范围,因此权利范围不免受限。以申请中华民国专利而言,实务上一般是避免这样的叙述方式。
 
连接词
连接词用以承接前言与主文,可分为三种表示方式:开放式、中间式、以及封闭式。
开放式连接词通常以「包含」表示之,英文可译为「include」、「comprise(comprising)」、或「comprising essentially of」。表该专利要件至少包含了主文中的组件或步骤。例如A包含B、C和D,即表示B+C+D+X都可做为A的组成方式,其中X可为任意组件或步骤。
 
中间式连接词通常以「必包含」表示之,英文可译为「consist(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表示除了主文中的组件或步骤,可以再加入其他的要件而仍包含于专利范围之内,但重点是该要件不能改变原来专利主体所具有的特性。
封闭式连接词通常以「仅包含」表示之,英文可译为「consist of」、「be composed of」,意指该专利主体刚刚好由主文中所描述的组件或步骤所组成,不能多也不能少。
 
附属项的叙述
附属项依附于独立项而增加或限制专利主体的构成要件,因此权利范围比独立项来得小,表面上看似没有存在的必要,但确有其实务上的功能;例如在专利审查过程当中,若审查官认为独立项权利范围太大而欲核驳之,此时附属项便提供了一个可供修正的参考;另外,附属项能针对独立项的某一特定应用领域作补充,因此在商业手段上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依据;附属项的存在也能使独立项中的专利构成要件更为具体而容易受人理解。
 
附属项的叙述一般可分为三个目的:一、对独立项中的某些构成要件做更进一步的定义,藉以说明某构成要件可能的实施方法;二、新增构成要件,例如独立项中组成为A+B+C+D,附属项的组成则为A+B+C+D+E;三、多项附属项,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依附于二项以上之附属项为多项附属项,应以选择式为之。」例如:「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所述之……」,其中「或」字的使用即法条中规定的选择式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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