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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发明专利之图示
浅谈发明专利之图示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陈弘易
2012-07-12
中华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以及第三项规定,「申请发明专利,由专利申请权人备具申请书、说明书及必要图式,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之。」「申请发明专利,以申请书、说明书及必要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由于图式有辅助发明说明的效果,与发明内容息息相关,好的图式可以直接让发明内容与重点一目了然,有助于各方对于专利的了解,因此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图式的完整性与符合格式规定都是很重要的环节之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专利范围应明确记载申请专利之发明,各请求项应以简洁之方式记载,且必须为发明说明及图示所支持。」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发明专利权范围,以说明书所载之申请专利范围为准,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并得审酌发明说明及图式。」虽然申请专利范围乃法律上解释专利权范围的第一线,但若没有完整的发明说明及图式来辅助解释,难免会落入权利范围界定不清的困境,而不利于专利权的行使。因此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对于图示应如何制作,有特别的规定如下。
专利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发明或新型之图式,应参照工程制图方法绘制清晰,于各图缩小至三分之二时,仍得清晰分辨图式中各项组件。」目前由于计算机制图技术的进步且便于取得,原则上专利的图式应该以计算机软件进行清楚的绘制;以手绘方式所送件的图式,将有极大的可能被要求重新绘制。
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图式应注明图号及组件符号,除必要注记外,不得记载其他说明文字。」「图式应依图号顺序排列,并指定最能代表该发明或新型技术特征之图式为代表图。」图号应以「图1」或「第1图」的原则对每一张图式依序编号,顺序原则上以发明说明中提到的先后为准,通常习知技艺(prior art)的图式会摆在最前面;组件符号的编号原则上应先以主要组件为主,标示1、2、3之单一层数字,再依结构上各次要组件的层级以11、12、13,111、112、123之原则编号之;另外,法条虽规定不得记载其他说明文字,但一般于流程图或方框图中,还是会以文字来说明该步骤所包含的程序和动作,或是该方框所代表的组成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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