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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程序之开始

 

民事调解程序之开始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法务助理黄慧仪
20120726
 
 
对于私权的纷争解决机制,除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外,发生纷争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寻求调解的方式,在现行法上,可分为法院的调解与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民事事件一旦在法院作成调解笔录;或经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书送管辖法院核定后,调解即为成立,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样的效力。除非成立之调解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当事人始可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调解无效或撤销之诉。
 
壹、起诉前
 
一、强制调解
 
依民事诉讼法第403条,若为强制调解之事件,于起诉前,均应经法院调解。强制调解的事件有:
 
一、不动产所有人或地上权人或其他利用不动产之人相互间因相邻关系发生争执者。
二、因定不动产之界线或设置界标发生争执者。
三、不动产共有人间因共有物之管理、处分或分割发生争执者。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间因建筑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发生争执者。
五、因增加或减免不动产之租金或地租发生争执者。
六、因定地上权之期间、范围、地租发生争执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争执者。
八、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发生争执者。
九、合伙人间或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间因合伙发生争执者。
十、配偶、直系亲属、四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姻亲、家长或家属相互间因财产权发生争执者。
十一、其他因财产权发生争执,其目标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
   
 
二、声请调解
 
非前述法律规定强制调解的事件,称为「任意调解事件」,依民事诉讼法第405条第1项,当事人在起诉前,也可以声请调解。
 
三、合意调解
    
另外,若当事人间有合意在起诉前应先经法院调解,若一方仍径行起诉,他造得为抗辩,则该起诉就会被法院视为调解之声请。
    
但若他造没有抗辩而直接针对事件的内容为言词辩论,即不得再为应先调解的抗辩。(民事诉讼法第404条第2项)
 
贰、起诉后
    
在起诉之后,若当事人想改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纷争,民事诉讼法第420之1条规定,第一审诉讼系属中,得经双方合意将事件移付调解。
    
当经双方合意移付调解后,诉讼程序会暂时停止进行,若调解成立,则诉讼终结;若调解不成立时,诉讼程序就继续进行。(民事诉讼法第420之1条第2项)
    
此外,为鼓励当事人成立调解,以迅速息讼止争,96第420之1条第3项修法时参考乡镇市调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关原告得向法院声请退还已缴裁判费三分之二的规定,将原本退还二分之一裁判费的规定,提高为三分之二。
 
 
参考数据源:
司法院网站-司法服务E点通 http://www.judicial.gov.tw/J/jundicial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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