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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危害安全罪

 

恐吓危害安全罪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法务助理黄慧仪
20120730
 
壹、 案例:
 
甲向地下钱庄借钱,多次拖延,地下钱庄派人前往甲家门口,在其住家大门上以红字油漆写:「欠债还钱,小心出入安全」
 
贰、相关法律
   
刑法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叁、恐吓危害安全罪之构成要件
    
依实务之见解,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恐吓罪,所称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者,系指以使人生畏怖心为目的,而通知将加恶害之旨于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号判例)
    
此罪为抽象危险罪,只要以受恶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惧而有不安全之感觉即成立此罪,并不以发生客观上之危害为要件。
    
而恶害之通知,如果只是在外扬言要加害,并未对于被害人为恶害之通知,则尚难构成本罪。
    
至于恐吓的对象,系指恐吓特定之一人或数人而言,若其所恐吓者系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则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谓恐吓公众。(27年沪上字第65号)
 
肆、结论
    
本案的情形,地下钱庄以在甲家大门漆字,由通知甲之意,且除写欠债还钱外,还加小心出入安全字眼,且以红色油漆,此具有使人害怕出入住家的人身安全会受到危害的威胁感;且一般人于甲的情形,在自家门口看到此类通知,心中会感到害怕不安,因此地下钱庄此举应认构成刑法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
 
参考数据: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号判例
最高法院27年沪上字第65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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