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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裁判费
民事诉讼之裁判费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法务助理黄慧仪
20120731
壹、裁判有偿主义
民事诉讼程序系采裁判有偿主义,原告起诉时必须向法院缴纳裁判费。裁判费属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第6款之起诉必备的程序之一,依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规定,如果原告于起诉时未缴裁判费,审判长会定期间先命原告补缴,若原告未于所定的期间内补缴,法院就会以原告起诉为不合法,以裁定驳回。
贰、裁判费征收标准
裁判费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3至27之规定来计算,征收标准原则上为:
一、 因财产权而起诉者:其诉讼目标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下同)10万元以下部分,征收1,000元;逾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每万元征收110元;逾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每万元征收99元;逾1,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每万元征收88元;逾1亿元至10亿元部分,每万元征收77元;逾10亿元部分,每万元征数66元;其畸零之数不满万元者,以万元计算。(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3)
二、 非因财产权而起诉者:裁判费3000元。不过若于非财产权上之诉,并为财产权上之请求者,其裁判费分别征收。(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4)
三、 反诉:与本诉诉讼目标相同者,则反诉不另征收裁判费。(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5第1项)
四、 诉之变更或追加:若有诉之变更追加情形,则就变更或追加后诉讼目标价额超过部分补缴裁判费。(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5第2项)
五、 上诉第二审或第三审:依起诉目标之裁判费加征十分之五。(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3、第77条之14、第77 条之16)
六、 再审:依起诉法院之审级征收。(民事诉讼法第77 条之17、第77条之13、第77条之14)
七、 抗告:裁判费1000元。(民事诉讼法第77 条之18)
参、预纳性质
依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之当事人负担」,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裁判费是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原告于起诉时缴纳的裁判费,是先预纳,案件终结后,当败诉是他造当事人时,可声请法院确定其费用额,而向他造请求偿还。
参考数据:
1.司法院网站司法服务E点通http://www.judicial.gov.tw/J/jundicial07.html
2.台湾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诉讼须知http://ntd.judicial.gov.tw/index.asp?struID=6&cid=244&selectID=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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