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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壹、 定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指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告及其他依民事法规应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刑事诉讼法第487条)
貳、 当事人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原告
依刑事诉讼法第487条,可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人,为「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也就是犯罪的受害人。
(二) 附带民事诉讼之被告
依实务见解,附带民事诉讼之被告,并不以刑事被告限,依民法负赔偿责之人,亦包括在内。例如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之共同侵权行为人,亦得对之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号判例)
叁、请求之范围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亦即请求之范围系依民法之规定而定。(刑事诉讼法第487条)
肆、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 提起之期间
依刑事诉讼法第488条规定,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于刑事诉讼起诉后第二审辩论终结前为之。因此,虽然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辩论终结前仍然可以提起。
但须注意的是,在第一审辩论终结后至提起上诉前的期间内,不得提起。(刑事诉讼法第488条但书)
(二) 提起之程序
1. 提出诉状于法院
依刑事诉讼法第492条,应向法院提出诉状。
2. 以言词提出
原告亦得于审判期日到庭时,以言词提起;其应陈述诉状所应表明之事项,记载于笔录。且原告以言词起诉而他造不在场,或虽在场而请求送达笔录者,应将笔录送达于他造。(刑事诉讼法第495条)
(三) 裁判费
原则上,附带民事诉讼无须缴纳裁判费。
但若是刑事诉讼谕知无罪、免诉或不受理之判决者,原则上法院应以判决驳回原告之附带民事诉讼,但经原告声请,而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管辖法院之民事庭的情形,则应缴纳诉讼费用。(刑事诉讼法第5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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