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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之种类
行政诉讼之种类
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壹、 行政诉讼之种类
一、基本类型
二、特殊类型
貳、 撤销诉讼
撤销诉讼规定于行政诉讼法第4条,是指针对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违法的行政处分,若人民认为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该违法的行政处分侵害时,向行政法院起诉的救济途径,其要件有四:
一、 须有行政处分
二、 须主张行处分违法并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 诉愿前置主义
四、 在行政诉讼法第106条所定的法定期间内提起
参、确认诉讼
确认诉讼规定于行政诉讼法第6条,有确认行政处分无效、及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确认已执完毕或消灭之行政处分为违法等,提起确认诉讼的前提要件,依于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有:
肆、给付诉讼
一、一般给付诉讼
二、课予义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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