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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辩护

 

侦查中辩护
法务助理 黄慧仪
2012-08-07

 


壹、 侦查中得选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1项规定:「被告得随时选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检警讯问时,虽检警依法均须告知其于侦查中所享有之合法权利,如缄默权、选任辩护人等等,然一般人面临侦查多会惶恐不安,或许因害怕紧张或不知法律而作出非真意的陈述,律师的陪同侦讯将能够提供专业的知识和权益的保障,亦能协助正当程序的合法进行。

 

 

貳、 侦查中辩护人之权利

 

一、 受通知

 

依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除非情形急迫外,侦查中讯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应将讯问之日、时及处所通知辩护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23点并补充:应以电话或书面通知辩护人。于讯问或询问证人如被告在场时亦同。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24点规定通知的方式,准用告知被拘人家属之规定。如以电话行之,应将告知人、受告知人之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及告知之时间,记载于公务电话记录表,层送检察长核阅后附卷,如以书面行之,应将送达证书或收据附卷。

 

二、 在场权

 

侦查中辩护人的在场权,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得于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
而检察官于讯问完毕后,宜询问在场之辩护人有无意见,并将其陈述之意见要旨记明笔录。(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28点)

 

三、 陈述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项亦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得于查中陈述意见。
且依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25点,检察官对辩护人所提关于调查证据以供侦查案件参考之声请,应予重视。如于讯问被告后认有必要时,亦应主动提示证物,征询在场辩护人意见。

 

四、 讯、询问笔录内容之确认

 

依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31点,讯问或询问完毕后令被告阅览笔录时,应许在场之辩护人协助阅览。但应于笔录上签名。辩护人请求将笔录内容增、删、变更者,应使被告明了增、删、变更之内容后,将辩护人之陈述附记于笔录。

 

 

參、 侦查中辩护人所受之限制

 

自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可知辩护人虽得于侦查中在场并陈述意见,但基于侦查不公开之原则,以及国家追诉犯罪的合法程序进行,辩护人须注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得妨害国家机密
二、 不得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
三、 不得妨害他人名誉
四、 不得影响侦查秩序
五、 保守侦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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