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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辩护
侦查中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1项规定:「被告得随时选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者,亦同。」
貳、 侦查中辩护人之权利
一、 受通知
依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除非情形急迫外,侦查中讯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应将讯问之日、时及处所通知辩护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23点并补充:应以电话或书面通知辩护人。于讯问或询问证人如被告在场时亦同。
二、 在场权
侦查中辩护人的在场权,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得于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
三、 陈述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项亦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得于查中陈述意见。
四、 讯、询问笔录内容之确认
依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31点,讯问或询问完毕后令被告阅览笔录时,应许在场之辩护人协助阅览。但应于笔录上签名。辩护人请求将笔录内容增、删、变更者,应使被告明了增、删、变更之内容后,将辩护人之陈述附记于笔录。
參、 侦查中辩护人所受之限制
自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可知辩护人虽得于侦查中在场并陈述意见,但基于侦查不公开之原则,以及国家追诉犯罪的合法程序进行,辩护人须注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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