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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厦顶楼改建
公寓大厦顶楼改建
壹、 案例
甲住A大楼顶楼,其见顶楼平台尚有空间,欲加盖改建其住屋空间并将原本之门口换方向,经提案于A大楼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后,因违反A之公寓大厦住户规约而遭否决,甲仍决意进行改建。(A之公寓大厦住户规约规定住户不得占用非专有部分或任意改建)
貳、 甲不得于顶楼平台将住屋扩增改建
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8条第1项之规定:「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不属专有部分之防空避难设备,其变更构造、颜色、设置广告物、铁铝窗或其他类似之行为,除应依法令规定办理外,该公寓大厦规约另有规定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已有决议,经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完成报备有案者,应受该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之限制。」
參、 限期回复原状
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8条第2项:「住户违反前项规定,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应报请主管机关依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理,该住户并应于一个月内回复原状。届期未回复原状者,得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回复原状,其费用由该住户负担。」
肆、 行政罚款
除此之外,A大楼管理委会员得报请主管机关处理,主管机关得处甲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若甲仍不改善或不回复原状,主管机关得连续处罚甲。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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