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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之实质要件-可专利性之分析
欧洲专利之实质要件 – 可专利性之分析
欧洲专利公约对于发明有直接且积极的定义,以确定欧洲专利授与之实质要件,并对于不可专利之发明作出列举性之补充,以构成欧洲法之可专利性(la brevettabilité)完整体系。
一、可专利性之发明
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对发明客体定义系延续一九六三年史特拉斯堡公约,其对于发明客体定义为 : 『欧洲专利将授予任何新而包括发明步骤且可得为产业上利用之任何发明』
(一) 发明
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之可专利之发明须具备上述四要件,且适用上有一定顺序,不问所发明的客体为何,只要不在公约预先排除之范围,均可申请欧洲专利。
(二) 新颖性
欧洲专利公约此处采取消极之规定,并列举式规定,公约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 『发明如未构成技术状态(l’état de la technique)即属新颖性。』 技术状态(l’état de la technique)之定义则于同条二项规定 : 『技术状态乃因欧洲专利之申请提出之前,以书面或口头之描述,使用以仿效者,即属技术状态。』而构成技术状态之因素则被称为先前技术(antériorité)或新颖性之障碍事由。先前技术优先权日以日期为主(la date de priorité),差距几小时则不构成先前技术。而同条除列举的三种公开揭露的可能方法,即书面描述、口头描述即使用外,并加上『或所有其他方法』之概括性补充规定。
(三) 发明步骤
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六条将其定义为 : 『一发明应被认为包含发明步骤,倘若技术状态对于精此技术者并非显著』精此技术之人(l’homme du métier)乃指其具备足够之能力运用其事业知识,含科学理论与实务者。非显著性之用语(non-obvious)亦为美国发明专利之要件。
(四) 可得为产业利用
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 : 『一种发明,其目标如得被制造或使用于各种产业,包括农业者,即被视为可得为产业利用。』前者之目标为物品(un produit),后者之目标为方法(un procédé),假若未具备此要件,便不能获准专利,史特拉斯堡公约即将此要件列于专利审查顺序第一位。
可专利之发明应具备上述若干积极要件,欧洲专利公约亦对消极要件有所规定 :
(一) 纯精神上之作品 : 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列举了四种 :
1.发现、科学原理、数学方法
(二) 治疗与诊断方法(Les methods de traitement et de diagnostic) :
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对人体或动物之治疗或外科手术之医疗方法以及用于人体或动物之诊断方法,不能被认为具有产业上利用性之发明,欠缺可专利性。』换言之,用于治疗或诊断方法之物品或混合品的发明,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三、可专利性之例外
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三条列举了两种例外的情形 :
(一) 发明之使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Les inventions contraires à l’ordre public ou aux bonnes mæurs) : 公约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后段规定 : 『一发明并不因其使用为某一缔约国或全体缔约国之法律所禁止之事实而被认为违反公序良俗』
(二) 植物或动物之变种或生产植物或动物之必要的生物方法 : 植物变种在很多国家均有特别保护之规定,因此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但微生物之方法或以此方法获得之物依照公约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后段为例外允许。此外公约亦允许缔约国就可专利的发明提出保留,例如化学品、医药品、饮食品及农亦或园艺之方法。
参考数据 : http://www.ceipi.edu/index.php?id=5415 法国史特拉斯堡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CEIPI) http://europa.eu/ 歐盟聯合網. http://www.legifrance.gouv.fr/ 法國政府法學相關網站. http://www.epo.org/index_fr.html 歐洲專利局. http://www.wipo.int/portal/index.html.fr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法國網站. http://www.cncpi.fr/ 工業產權國家顧問網. http://www.oecd.org/ 歐洲經濟合作組織. http://www.aippi.org/ 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 http://www.unidroit.org/ 國際私法聯合學院. http://www.thieffry.com/ 巴黎律師網. 曾陈明汝,两岸暨欧美专利法,二版,台北,学林,2004年,第228-239页。 VIVANT Michel, Le droit des brevets(专利法), 2e éd, Paris, Dalloz, 2005, p.31. SCHMIDT-SZALEWSKI Joanna et PIERRE Jean-Luc, Droit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工业财产权法), 3e éd, Paris, Dalloz, 2003, p.21-2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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