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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权之范围
欧洲专利权之范围
欧洲专利经申请而正式获准后,即赋予专利申请人之专利权保护,其包括行使即处分专利之权利,此乃欧洲专利公约创设之本质,接续探讨该专利权之权利客体、专利权之内容及专利无效。
一、欧洲专利权之客体
该公约主要是确立单一程序之统筹及受理欧洲专利申请与授予,可专利之要件必须以该公约之规定为准据。但较有问题部分,则对于专利之客体及决定专利权的制度有所不同,每一个制度对于请求专利部分涵义(La teneur des revendications)之法律作用均有不同之概念。因此对于解释专利权的范围区分为二,其一为自由主义或放宽主义(Système large ou libéral),其二则为严格主义(Système strict),欧洲专利公约采取上述两制度间之折衷,公约第六十九条一项规定 : 『欧洲专利公约或欧洲专利之申请所赋予之保护范围依请求专利部分之涵义而定。
而专利说明书及图式用以解释请求专利部分之涵义。』因此,该条款不仅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第三人之利益,并确切了专利权的范围。就技术部分而言,藉由说明书及图式等解释,也避免了侵害人之投机。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乃二部分互相补充而为一个完整体系,后段之规定具有对前段修正及补充之性质,对于其适用解释请求专利之部分乃属于强制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因此前后两段具有密切之关连,不能予以分开。
二、欧洲专利权之内容
欧洲专利权给予发明人之保护,为使其专有使用其发明内容之权利,此一权利具有排他性,假若该发明为方法专利,则其专利权保护亦及于该方法直接制成之物品。行使欧洲专利权利之地域范围仅限于被指定保护的缔约国领域。纵使欧洲专利组织具有超国家性,但由于各国属地主义之观念,只是将其申请程序单一化,因此在欧洲专利所采取的专利制度为多国注册制度,而非超国家注册(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四条)。
欧洲专利权之期间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对于所有缔约国一律适用。欧洲专利物品之制造、营销,依该国法律须经行政许可程序(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三条),各缔约国亦可对于该二十年之期间提出保留并予以缩短(欧洲专利公约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项第三款)。
欧洲专利权因异议而暂时中止其效力,异议辨明后,若专利权确认,则溯及既往而保护该专利权,假若专利权异议后被撤销,则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就欧洲专利申请,于申请时,依公约之公告日起,便取得欧洲专利权之暂时保护(La protection provisoire),直到取得欧洲专利权正式授予后,得到欧洲专利权之确定保护(La protection définitive)。而欧洲专利公约亦对申请人之撤回申请、未遵守公约之期限、未遵守公约之行视要件、申请被驳回而认为均自始部发生任何效力(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同法第四项)
而就欧洲专利申请权而言,欧洲专利公约规定,该权利得为被指定受保护之缔约国内机构成为权利分割之目标,亦可一部或全部移转(欧洲专利公约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该移转只须经契约当事人共同签署后向欧洲专利局登记即可(欧洲专利公约第七十二条、欧洲专利公约施行细则第二十条)。
三、欧洲专利权之无效
欧洲专利公约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欧洲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原因 :
上述无效原因假若与异议原因相混淆,特别是前三项,须等异议其间届满后,才能进行无效宣告之程序。第四项无效之原因须在异议辨明后法院才能受理该无效之诉,假若因为专利权人资格欠缺而无异议事由,则由专利正式核准公告日起即可提出该无效之诉。无效宣告须由各缔约国之主管机关管辖,程序即宣告后之效力,亦依各国之国内法决定(欧洲专利公约第二条第二项、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自由主义或放宽主义(Système large ou libéral) :
严格主义(Système strict) :
多国注册制度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epc_fr.html, 欧洲专利局 http://big5.china.com.cn/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57556.htm,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http://www.ceipi.edu/index.php?id=5415 法国史特拉斯堡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CEIPI) http://www.legifrance.gouv.fr/ 法國政府法學相關網站. http://www.wipo.int/portal/index.html.fr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法國網站. http://www.cncpi.fr/ 工業產權國家顧問網. http://www.aippi.org/ 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 http://www.thieffry.com/ 巴黎律師網. 曾陈明汝,两岸暨欧美专利法,二版,台北,学林,2004年,第245-251页。 VIVANT Michel, Le droit des brevets(专利法), 2e éd, Paris, Dalloz, 2005, p.8. SCHMIDT-SZALEWSKI Joanna, Droit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工业财产权法), 7e éd, Paris, Dalloz, 2009, p.33. SCHMIDT-SZALEWSKI Joanna et PIERRE Jean-Luc, Droit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工业财产权法), 3e éd, Paris, Dalloz, 2003, pp.169 et s.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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