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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台湾智慧财产法院之体系
简析台湾智慧财产法院之体系
台湾自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须遵守TRIPs相关规范,暨而修订相关的智慧财产法律,并设立知识产权专属的法院,以提升处理相关案件效率及法官之专业性。并于2007年1月9日由立法院三读通过<<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同年3月5日三读通过<<知识产权法院组织法>>,上述两法于2008年7月1日施行。
智慧财产法院依法掌理关于知识产权之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之审理事务,该法院具体管辖案件区分为四类 :
一、依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盘管理条例、营业秘密法、集成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是公平交易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益所产生第一审及第二审之民事诉讼案件。
二、因刑法第253条至第255条、第317条及第318条之罪或是违反商标法、著作权法、公平交易法第35条第1项关于第20条第1项及第36条关于第19条第5款之案件,而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简易审判或协商程序所为之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不包括少年之刑事案件)
三、因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盘管理条例、集成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是公平交易法所涉及知识产权所产生之第一审行政诉案件或是强制执行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或是经由司法院所指定之案件。
此外,司法院为了提升知识产权法院之司法透明度,并解决定刑的问题,于2008年6月25日公布了智慧财产案件量刑参考要点,作为法官在量处智慧财产相关的罪犯刑度之参考。
而就智慧财产法院就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之审级管辖,则因普通法院体系及行政法院体系之因素,而有所异,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之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及二审均包括在智慧财产法院内,第三审则由最高法院审理。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之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由各地方法院审理,第二审才会到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第三审则由最高法院审理。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之行政诉讼案件,可经由诉愿程序(经济部智能财产局对于相关的知识产权之行政处分、经济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对于相关的知识产权之行政处分诉愿审议)后,由智慧财产法院对于该相关知识产权法所生之案件,为第一审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案件之审理,第二审则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上述三种案件智慧财产法院之审理因知识产权之诉讼而有所异,因此须厘清各诉讼之审级,以免产生诉讼权益受损之疑虑。
智慧财产法院网站,http://ipc.judicial.gov.tw/ 智能财产法院组织法(民国 96 年 03 月 28 日公布),http://www.encode.com.tw/p46.html 智能财产法院组织法(民国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全国法规数据库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10090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民国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全国法规数据库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施行细则(民国 101 年 05 月 22 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全国法规数据库 行政诉讼法(民国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全国法规数据库 司法院组织法(民国98年1月21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51 法院组织法(民国100年11月23日修正),全国法规数据库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53 行政法院组织法(民国100年11月23日修正),全国法规数据库 徐振雄,知识产权法,台北,新文京开发出版,2010年,第11-16页。 谢铭洋,知识产权法,台北,元照,2009年,第341-347页。 陈铭祥、吴尚昆、陈昭华、张凯娜,知识产权与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32-41页。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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