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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现行知识产权法制暨简易区别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三法

 

台湾现行知识产权法制暨简易区别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三法
专利工程师暨法务 简敏丞

 

 

台湾现行关于智慧财产业务的主管机关是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该局职掌包括下列八大事项 :

 

一、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集成电路电路布局、营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制度之研究、拟订及执行事项。

二、专利案件之审查、再审查、异议、举发、撤销、消灭及专利权之管理事项。

三、商标申请注册、异议、评定、废止案件之审查及商标权之管理事项。

四、制版权登记、撤销、使用报酬率之订定、强制授权之许可、著作权中介团体之设立许可、辅导与监督、出口视听著作及代工激光唱片著作权文件之核验事项。

五、集成电路布局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六、知识产权观念之倡导、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之调解、鉴定及协助取缔事项。

七、知识产权与相关资料之搜集、公报发行、公共阅览、咨询服务、信息推广、国际合作、信息交流及联系事项。

八、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

 


对一般大众而言较常遇到的智慧财产法律为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因此对于上述三法作出简易比较,以便读者能够具有概括之了解。

 

专利法 :

 

1.立法目的为鼓励、保护、利用发明与创作,以促进产业发展。
2.权利主体为专利申请权人与专利权人。
3.权利客体为(1)发明(2)新型(3)新式样。
4.权利之获得方式为申请、审查、审定、公告。
5.权利期间为(1)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20年届满(2)新型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10年届满(3)新式样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12年届满。

 

商标法 :

 

1.立法目的为保障商标权及消费者利益,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
2.权利主体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权受让人。
3.权利客体(1)商标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 (2)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相区别。
4.权利之获得方式为申请、审查、核准、注册、公告。
5.权利期间为(1)自商标注册公告日起,由商标权利人取得商标权,其间为十年(2)商标权得申请延展,每次延展期间为十年。

 

著作权法 :

 

1.立法目的为保障著作权人著作权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
2.权利主体为作者之概念。
3.权利客体为(1)语文(2)音乐(3)戏剧及舞蹈(4)美术(5)摄影(6)图形(7)视听(8)录音(9)建筑(10)计算机程序。
4.权利之获得方式为创作完成自动发生。
5.权利期间为(1)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死后50年(2)法人为著作人之著作、摄影、视听、录音、计算机程序及表演著作,该著作权存续为该著作发表后50年。

 


参考数据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http://www.tipo.gov.tw/ch/

专利法(民国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专利法施行细则(民国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8

商标法(民国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1

商标法施行细则(民国 10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2

著作权法(民国 99 年 02 月 10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17

谢铭洋,知识产权法,台北,元照,2009年,第99、112、134页。

徐振雄,知识产权法,台北,新文京开发出版,2010年,第18、95、159页。

陈铭祥、吴尚昆、陈昭华、张凯娜,知识产权与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60-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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