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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之侵害与救济
专利权之侵害与救济
台湾2003年修正专利法后,已经全面的除罪化,所以目前专利法中已经没有刑罚之规定,因此专利侵害只能依民事救济之方式。
台湾专利法第84条第1项规定 : 『发明专利权受侵害时,专利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因此,在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有三种请求权,依序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侵害请求权及防止侵害请求权。而前者系指过去之侵害,中者系指现在之侵害,而后者则指对于未来之侵害防范。
对于上述请求权人之限制,以具有该专利权之专利权人为主,而经由专利权人授权后之专属授权人及契约另有约定之情况,均可请求之。(专利法第84条第2项)而请求的方式具有下列三大项 :
专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专利法并未明文规定,但就民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规定暨专利法第56、57、79及87等条文观之,主张他人侵害专利,须就侵害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方法专利则为相反的由被告提出反证。而对于行为不法、损害之发生、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均为损害赔偿之要件,另外亦有该专利须专利证书号之标示(专利法第79条)之限制。
专利侵害的赔偿范围则明文规定于专利法第85条,专利权受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时 :
上述之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可分为下列几种 :
假若发明人业务上的信誉因专利权受侵害而有所减损时,可以另外请求损害赔偿,侵害行为假若是故意,法院亦可依照侵害的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的赔偿。(但不可以超过损害额之三倍)
受专利权侵害之专利请求权人的请求时效,区分为二,自请求权人知道有这个侵害行为及赔偿义务人起,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行为时起,超过十年不行使,亦同(专利法第84条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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