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回首頁
专利权之侵害与救济

专利权之侵害与救济
专利工程师暨法务 简敏丞

 

 

台湾2003年修正专利法后,已经全面的除罪化,所以目前专利法中已经没有刑罚之规定,因此专利侵害只能依民事救济之方式。

 

台湾专利法第84条第1项规定 : 『发明专利权受侵害时,专利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因此,在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有三种请求权,依序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侵害请求权及防止侵害请求权。而前者系指过去之侵害,中者系指现在之侵害,而后者则指对于未来之侵害防范。

 

对于上述请求权人之限制,以具有该专利权之专利权人为主,而经由专利权人授权后之专属授权人及契约另有约定之情况,均可请求之。(专利法第84条第2项)而请求的方式具有下列三大项 :
一、销毁或其他处置(专利法第84条第3项)
二、表示姓名或为回复名誉之必要处分(专利法第84条第4项)
三、判决书之登报,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专利法第89条)

 

专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专利法并未明文规定,但就民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规定暨专利法第56、57、79及87等条文观之,主张他人侵害专利,须就侵害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方法专利则为相反的由被告提出反证。而对于行为不法、损害之发生、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均为损害赔偿之要件,另外亦有该专利须专利证书号之标示(专利法第79条)之限制。

 

专利侵害的赔偿范围则明文规定于专利法第85条,专利权受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时 :
一、可以依照民法第216条规定,但假若不能提供证据或方法证明损害时,发明专利权人得就其实施专利权通常可获得之利益,减除专利权受侵害后实施同 一专利权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额为所受损害。
二、依照侵害人因该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且侵害人无法举证成本或必要费用时,以销售该项物品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上述之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可分为下列几种 :
(一)具体损害(第1款前段)
(二)差额(第1款但书)
(三)总利益(第2款前段)
(四)总销售额(第2段后款)

 

假若发明人业务上的信誉因专利权受侵害而有所减损时,可以另外请求损害赔偿,侵害行为假若是故意,法院亦可依照侵害的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的赔偿。(但不可以超过损害额之三倍)

 

受专利权侵害之专利请求权人的请求时效,区分为二,自请求权人知道有这个侵害行为及赔偿义务人起,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行为时起,超过十年不行使,亦同(专利法第84条第5项)。

 


参考数据 :

专利法(民国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专利法施行细则(民国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智慧财产法院,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8

曾陈明汝,两岸暨欧美专利法,二版,台北,学林,2004年,第190-207页。

杨崇森,专利法理论与应用,二版,台北,三民,2007年,第475-516页。

刘国赞,专利实务论,台北,元照,2009年,第429-466页。

鲁明德,解析专利信息,台北,全华,三版,2010年,第264-274页。

徐振雄,知识产权法,台北,新文京开发出版,2010年,第211-213页。

谢铭洋,知识产权法,台北,元照,2009年,第325-333页。

陈铭祥、吴尚昆、陈昭华、张凯娜,知识产权与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124-128页。

CHIEN Min-Cheng(简敏丞), Etude de la protection par le brevet des techniques relatives aux semi-conducteurs,半导体相关技术之专利保护,
Madame Joanna Schmidt-Szalewski, professeur émérite à l’Université de Strasbourg, Madame Shu-Yu Zeng, Professeur à l’université nationale de la défense de la République de Chine (Co-directrice),法国史特拉斯堡大学名誉教授Joanna Schmidt-Szalewski暨台湾国防大学曾淑瑜教授双联指导博士论文,2011年,第354-364页。

浏览数  
将此文章推荐给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