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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之保护令
家庭暴力之保护令
家庭暴力系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条)
貳、 保护令之作用
民事保护令系是法院核发之命令,为保护被害人不受加害人的伤害,对加害人之行为加以约束或课以义务。例如禁止加害人对于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命令加害人迁出被害人之住居所等等。
参、保护令之种类
民事保护令(以下简称保护令)依其性质和保护的项目,可分为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及紧急保护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条)
一、通常保护令 (一)声请人
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为保护令的声请人,若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身心障碍者或因故难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姻亲,得为其向法院声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条)
(二)保护项目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条,保护令保护的项目有:
二、紧急保护令
紧急保护令,是适用于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险的情形。
声请人为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以言词、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之方式声请紧急保护令,并得于夜间或休息日为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条第1项但书),被害人不得为紧急保护令之声请人。
紧急保护令的内容得前述普通保护令保保护项目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之命令。
三、暂时保护令 暂时保护令系在通常保护令审理终结前,法院依声请所核发的暂时保护令。其核发得不需经审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条)。
声请人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若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身心障碍者或因故难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姻亲,得为其向法院声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条)
暂时保护令的内容得前述普通保护令保保护项目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之命令。
肆、暂时保护令与紧急保护令的功能 暂时保护令与紧急保护令的功能在于使保护令提早发生效力保护被害人,因此自核发时即生效,而在声请人于声请通常保护令前声请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的情形,其经法院准许核发者,则视为已有通常保护令之声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条第4项第5项)
紧急保护令与暂时保护令的差别在于暂时保护令有现实上安全的顾虑,但没有急迫的危险情形。紧急保护令通常不用经开庭审理程序,而暂时保护令则是声请人尽须释明有正当、合理的理由,让法院相信已发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或如果不核发暂时保护令,将导致无法回复的损害时,法院可以不通知相对人(加害人)或不经过开庭审理程序,直接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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