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秘密的侵害及救济
专利工程师暨法务 简敏丞
2012-08-14
一般民法的侵权行为,只要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并造成损失,且侵害与损失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中的营业秘密,一旦失去秘密,企业的价值性便可能丧失。台湾的营业秘密法参照各国相关的立法例,在营业秘密法第10条明文规定了五种侵害的态样,主要分为两大类 :
一、不正当方法取得、使用或泄漏
(一)以不正当方法取得营业秘密者
营业秘密法第二条明文规定,包括窃盗、诈欺、胁迫、贿络、擅自重制、违反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
(二)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前款之营业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泄漏者
该款主要是在规范转得人之行为,行为人首先必须要<知悉>或是<因重大过失>而接触到别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得、使用或是泄漏之禁止行为。
(三)取得营业秘密后,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第一款之营业秘密,而使用或泄漏
本款的情形是取得营业秘密时,可能是合法的,或是经过调查后仍然不知道该营业秘密是禁止之情况,例如,有人发函告知你说,你所使用的营业秘密是法条所禁止的,而你并未查证,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样的行为就可能被列为<重大过失>。
二、合法取得后之不正当使用或泄漏行为
(一)因法律行为取得营业秘密,而以不正当方法使用或泄漏者
该款合法取得系指买卖、授权、委任、雇佣等法律关系。
(二)依法令有遵守营业秘密之义务,而使用或无故泄漏者
本款针对法令上有特别守密义务之人,包括营业秘密法第九条所规范的公务员、司法机关之人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证人、其他相关之人、仲裁人、会计师(会计师法§22)、医师(医师法§23)、建筑师(建筑师法§27)等。
而就侵害营业秘密之救济则分为下列三种 :
一、民事救济
(一)排除侵害请求权
简单来说,例如被陌生人摄影、照相或是影印等方式取得营业秘密,营业秘密所有人当然有权利可以请公权力来排除并禁止这样的行为,以防止该侵害行为持续扩大,并维护自身营业秘密。
(二)防止侵害请求权
假若有接触公司营业秘密之员工,在该员工离职后,原公司可以发信函告知其不得使用原公司之营业秘密,或原公司直接发函给离职员工之新公司请新公司配合,亦可到法院请求发假处分命令,禁止该员工使用原公司之营业秘密。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旦营业秘密遭受侵害,造成具体损失,被害人在知道有侵害行为及赔偿义务人起,两年内要提出,或是自侵害行为时起,十年内要行使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共同侵害人时,被害人亦可以请求连带负责。假若事后可以证明侵害人因侵害行为得到利益,被害人也可以依照民法之不当得利请求(自侵害人得利益时起十五年内须提出)。至于赔偿范围则为被害人所受损害或所失利益、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利益两种。此外,另有针对故意行为所规范之三倍惩罚性赔偿(营业秘密法第13条第2项)
二、刑事救济
虽然营业秘密法并未规范刑事责任,但配合刑法相关之罪刑,如妨害秘密(刑法§317-§318)、窃盗(刑法§320)、侵占(刑法§335)、背信(刑法§342),以及公平交易法对于以胁迫、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他事业之产销机密、交易相对人数据或其他有关技术秘密之行为(公平交易法§19-5)。
三、行政救济
违反上述公平交易法§19-5之侵害营业秘密行为时,主管机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依当事人之请求,命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公平交易法§9-1)
参考数据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http://www.tipo.gov.tw/ch/
营业秘密法(民国 85 年 01 月 17 日公布)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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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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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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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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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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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请参阅台湾高等法院96年度劳上字第12号民事判决。
请参阅台湾高等法院第95年度上易字第54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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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Joanna Schmidt-Szalewski, professeur émérite à l’Université de Strasbourg, Madame Shu-Yu Zeng, Professeur à l’université nationale de la défense de la République de Chine (Co-directrice),法国史特拉斯堡大学名誉教授Joanna Schmidt-Szalewski暨台湾国防大学曾淑瑜教授双联指导博士论文,2011年,第188-2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