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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是否可以投书媒体

受刑人是否可以投书媒体
法务助理 黄慧仪
2012-08-17

 

 

壹、 事实概要:

 

陈水扁在狱中想投书媒体,北监认为内容无助社会公益,退回给陈水扁,不予寄出。

 

 

貳、 相关规定:

 

监狱行刑法
第66条:(发受书信之检阅及限制)
发受书信,由监狱长官检阅之。如认为有妨害监狱纪律之虞,受刑人发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删除后再行发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径予删除再行收受。

 

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
第81条第3项:
受刑人撰写之文稿,如题意正确且无碍监狱纪律及信誉者,得准许投寄报章杂志。

 

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
第82条:
本法第六十六条所称妨害监狱纪律之虞,指书信内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显为虚伪不实、诱骗、侮辱或恐吓之不当陈述,使他人有受骗、造成心理压力或不安之虞。
二、对受刑人矫正处遇公平、适切实施,有妨碍之虞。
三、使用符号、暗语或其他方法,使检查人员无法了解书信内容,有影响囚情掌控之虞。
四、有脱逃或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五、述及矫正机关内之警备状况、舍房、工场位置,有影响戒护安全之虞。
六、要求亲友寄入金钱或物品,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违背培养受刑人节俭习惯之意旨。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受刑人入监应遵守事项之虞。

 

 

參、 北监不许陈水扁投书媒体是否违反言论自由

 

一、就陈水扁投书媒体被狱方退回的个案来说,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81条第3项规定受刑人撰写之文稿,如题意正确且无碍监狱纪律及信誉者,得准许投寄报章杂志。但何谓无碍监狱纪律及信誉,乃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且以妨碍监狱信誉为理由限制受刑人发信投稿,是否会违反宪法言论自由保障,尚有待商榷。然而我国至今尚未有受刑人诉讼案件,尚无法得知实务或大法官之看法结论为何,仅有行政机关自行认定。

 

二、由于国内尚无就受刑人的情况发展足以认定的标准,若参考美国法来探讨,依美国最高法院于Turner v. Safley案表示,受刑人享有言论自由,但范围比一般人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受限制,狱方对受刑人的言论自由,如收发信件等所加的限制措施,与矫治机关的纪律和安全和矫治目的有合理的关连性,即为合宪。
此案例对外投书媒体属于向外发信,并不如寄入监狱内的信可能藏有危险物品,或是会像寄入监狱内的文宣品到处流传而引发狱中不安效应,因此对于监狱内部的治安而言,应不致构成危险。

 

至于若北监退回陈水扁投书,诚如媒体所报导,系因无益于「社会教化」,则以监狱矫治目的而言,教化应指使受刑人将来能够复归社会的教化,而非指以受刑人的行为,来教化社会大众。因此狱方限制陈水扁投书的理由,亦非合理的矫治目的,恐有违宪法保障受刑人言论自由之意旨。

 

 

参考数据:
1.自由电子报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5/today-p4.htm (last visited on 2012/08/17)
2.监狱行刑法,全国法规数据库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I0040001
3.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全国法规数据库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I0040002
4.美国最高法院判决Turner v. Safley, 482 U.S. 78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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