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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是否可以投书媒体
受刑人是否可以投书媒体
壹、 事实概要:
陈水扁在狱中想投书媒体,北监认为内容无助社会公益,退回给陈水扁,不予寄出。
貳、 相关规定:
监狱行刑法
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
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
參、 北监不许陈水扁投书媒体是否违反言论自由
一、就陈水扁投书媒体被狱方退回的个案来说,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81条第3项规定受刑人撰写之文稿,如题意正确且无碍监狱纪律及信誉者,得准许投寄报章杂志。但何谓无碍监狱纪律及信誉,乃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且以妨碍监狱信誉为理由限制受刑人发信投稿,是否会违反宪法言论自由保障,尚有待商榷。然而我国至今尚未有受刑人诉讼案件,尚无法得知实务或大法官之看法结论为何,仅有行政机关自行认定。
二、由于国内尚无就受刑人的情况发展足以认定的标准,若参考美国法来探讨,依美国最高法院于Turner v. Safley案表示,受刑人享有言论自由,但范围比一般人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受限制,狱方对受刑人的言论自由,如收发信件等所加的限制措施,与矫治机关的纪律和安全和矫治目的有合理的关连性,即为合宪。
至于若北监退回陈水扁投书,诚如媒体所报导,系因无益于「社会教化」,则以监狱矫治目的而言,教化应指使受刑人将来能够复归社会的教化,而非指以受刑人的行为,来教化社会大众。因此狱方限制陈水扁投书的理由,亦非合理的矫治目的,恐有违宪法保障受刑人言论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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