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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专利申请主体

简析专利申请主体

专利师 杨智成
2012-08-20

 

 

什么人可以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的主体为专利申请人,而完成专利之发明者为发明人。
原则 : 发明人可申请专利(发明人具有专利申请权)
例外 : 专利法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外,主要为发明人、创作人、其受让人或继承人(专利法第五条规定)
当发明人自己不申请时,可以将专利申请权让给他人提出申请,该受让之申请人须提出专利权证明书。

 

1.权利能力

 

专利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因此权利主体可为自然人,该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第六条),而自然人要享有权利或是负担义务,必须要具备所谓的行为能力,该行为能力系指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我国民法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民法第十二条),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已结婚者,亦有行为能力(民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满七岁的未成年人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须法定代理人允许才有法律之行为能力,未满七岁则无行为能力(民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禁治产人亦无行为能力(民法第十四条及同法第十五条)。

 

而法人也可以是专利权的主体,法人由法律创设,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而现今专利申请也都以公司为多数。

 

2.发明人

 

发明之人即为发明人,遭盗用之情况在专利申请未发现,而真正发明之人提出相关证明时,相关机关在予以处理。专责机关在申请时并不会对于该专利申请之发明人是否为真正之发明人作实质认定。发明人也一定是自然人,如果有多人则须载明清楚。

 

对于发明人之增、删,专利专责机关不作实质审查,应附文件为规费、申请书、所增列发明人签署之申请权证明书、其他发明人签署之同意书、重新申请之签署申请权证明书、非本案发明之证明等相关文件检送于专利专责机关。

 

3.申请人

 

除了自然人外,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也可以是专利申请人,公立学校或公营造物等具有独立预算组织者意也可以为专利申请人(如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经济部工业局等)
外国人的专利申请则采互相承认原则,例外则为不承认我国专利的国家(专利法第四条)

 

中国大陆虽为WTO会员国(包括香港澳门地区),但因与我国之特殊政治问题,因此有特别之法律规范(中国地区人民在台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该要点第七点第一项规定大陆地区申请人为自然人者,应检附证明身分文件之复印件,为法人者,应检附法人登记证照之复印件,

 

申请人为政府机关时,该机关首长为申请之代表人,须代表人签名、盖印信及盖职名章。

 

 

参考数据 :

专利法,(民国 10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专利法施行细则,(民国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8
民法,(民国 101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曾陈明汝,两岸暨欧美专利法,台北,学林,2004年,第76-78页。
杨崇森,专利法理论与应用(Patent Law : Theories & Practice),台北,三民,2007年,第162-166页。
刘国赞,专利实务论,台北,元照,2009年,第114-116页。
鲁明德,解析专利信息,第三版,台北,全华,2010年,第183-188页。
冷耀世,两岸专利法比较(Patent Law & Pratice Between Two China),台北,全华,2006年,第46-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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