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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约定是否有效
竞业禁止约定是否有效
A文理补习班负责人甲与其所聘老师乙签定劳动契约,其中竞业禁止条款约定「离职的日期开始计算,两年内本人(即乙)不得在台湾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来台申请同性质之公司及工作。」,嗣后乙老师离职后另行开设B文理补习班,A文理补习班起诉主张乙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先位请求禁止乙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台湾以任何个人名义或公司、补习班名义,来台申请设立与原告同性质之补习班、公司及工作。备位请求乙给付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本案例中,由于该竞业禁止条款显然只在使A之员工不能跳槽受雇于其它同行业者,或经营相同之事业,法院认为补习班老师离职后至他处任职,或经营补习班,系在自由竞争市场秩序下所允许,不能单纯仅为避免竞争、避免受雇人抢走其未来之客户,即限制受雇人离职后工作之行业及地点等。因此A补习班主张之竞业禁止条款,有违市场自由竞争之经济法则,应属无效。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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