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时与兼职人员亦应享有劳保
法务助理 黄慧仪
2012-08-24
壹、前言
依新闻报导,七名在职及离职的奉茶工读生,昨在青年劳动九五联盟陪同下前往台北转运站内的奉茶分店前抗议。已离职的陈姓学生说,在该店工作近三年,公司都未帮工读生投劳健保,私下向资方反映,老板娘却说:「工读生用不到劳保!」
雇主往往于事后受罚,方承认因对法律不了解而未注意等等,须知人民并不因为不知法律即可委为不守法之理由,故雇主应于开业聘人时妥善了解应遵行办理之事项,个人若能多加认识法律,方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貳、劳工保险条例规定雇主有为员工投保之义务
劳工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之左列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属机构为投保单位,全部参加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二、受雇于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号之员工。」
因此,雇主应在员工到职当日填写劳保、劳退、健保三合一加保申报表送劳保局,劳保局会从投保单位申报他们参加劳保生效日起,同时纳入适用就业保险,并开始计收劳工退休金。
参、罪则
依劳工保险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未于劳工到职日起投保劳保将被处以罚四倍罚锾。
「投保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为其所属劳工办理投保手续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参加保险之前一日或劳工离职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四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
肆、试用期间亦应享有劳保
依内政部(74)台内劳字第296654号函:「各事业单位试用期间之劳工,其应给假日及假日工资仍应依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其它劳动条件亦应依有关劳工法令办理。」亦可推知即使在试用期的劳工,亦享有与一般劳工一样的劳动条件。
劳委会公告表示,劳保是在职保险,没有「试用期不用加保」的规定;无论双方是否约定试用,上班第1天就是雇用的员工,当天就要办理加保手续,保险效力从申报当天的零时起算。
伍、计时兼职之劳工亦享有劳保
工时人员一样享有劳保的保障,依前述劳工保险条例第6条之规定自明,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0年9月19日劳保2字第24691号函并详细说明:
(1) 凡受雇于雇用员工5人以上事业单位之部分工时人员,如经雇主轮派定时到工者,应依劳工保险条例第6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5条 (现行施行细则已删除) 之规定由雇主办理加保。
(2) 受雇于雇用员工未满5人之事业单位之部分工时人员得自愿加保,惟该单位如已为所属员工申报加保者,其雇用之部分工时人员,亦应办理加保。
(3) 部分工时人员之投保薪资,应依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之规定办理。
(4) 配合劳基法部分工时制度之建立及发展趋势,有关部分工时人员有无另订投保薪资之必要当通盘研究。
参考数据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0年9月19日劳保2字第24691号函
内政部(74)台内劳 字第 296654 号函
苹果日报-工读生没劳保 「奉茶」挨轰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21/3424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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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工委会员劳工保险区全球信息网-101.06.25 ─ 暑假工读生权益,劳保就保劳退一样不能少 http://www.bli.gov.tw/sub.aspx?a=k6LEBnzO958%3D(last visited on 201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