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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之构成所需文件
专利说明书之构成所需文件
一、发明名称(title of the invention) 依据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发明或新型名称,应与其申请专利范围内容相符,不得冠以无关之文字。因此,发明名称应简单写出发明的特点及申请专利之标的。
二、发明摘要(abstract of the invention) 依据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发明或新型摘要,应叙明发明所揭露内容之概要,并以所欲解决之问题、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及主要用途为限;其字数,不可超过二百五十字为限;有化学式者,应揭示最能显示发明特征之化学式。发明新型摘要,不得记载商业性宣传词句。
三、发明说明(field of the invention) 依据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发明或新型说明,应叙明发明所属之技术领域、先前技术、发明内容、实施方法及图式简单说明。
(一)发明所属之技术领域(description of the related art) 简单写出发明应用在哪一领域。
(二)先前技术(background of the invention) 说明本发明的动机,就申请人所知先前已知技术,提出这些已知技术之缺点及无法达成之目的。
(三)发明内容(summary of the invention) 发明或新型所欲解决之问题、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及对照先前技术之功效。
(四)实施方法(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 就一个以上发明或新型所欲解决之实施方式加以记载,必要时得以实施例说明;有图式者,应参照图式加以说明。
(五)图式简单说明(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drawings) 看图说故事,配合图式详细说明该发明之具体实施例。
四、申请专利范围(claims)
(一)独立项
(二)附属项 依据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附属项应叙明其所依附之项号及申请标的,并述明所依附请求向外之技术特征。解释附属项时,应包含所依附请求项之所有 技术特征。由于附属项包含所依附请求项之所有技术特征,所以,附属项也是被依附之请求项的特殊实施方式,其中申请专利范围必然落在被依附之请求项的范围 内。
参考数据 : 3.廖和信、陈启桐,发明专利申请及说明书撰写-机械、电子、软件,智能财产 培训学院教材,2009年,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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