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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歧视解雇员工
雇主因歧视解雇员工
貳、 相关法律规定
二、 就业服务法施行细则第二条:
三、就业服务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由此规定可知,雇主若违反就业服务法第五条第一项而有就业歧视,将被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叁、小结
雇主若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以「与从事特定工作无关的特质」来决定其受雇机会或劳动条件,而做出直接或间接不利的对待,即为「就业歧视」。
而目前主管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时,系以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来审议认定,(就业服务法施行細則第二条)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的功能即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认定雇主是否违反就业服务法第五条规定。
此案例雇主以员工的刺青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为由解雇员工,然该员工之工作为送货司机,盖依劳委会(81)台劳动一字第02156号函之意旨,应以其技术或能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来评断员工,而员工的刺青,并无涉其能否担任送货、搬货和开车载货的工作能力,可知雇主解雇并无正当理由。而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认定雇主歧视容貌,主管机关处罚款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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