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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歧视解雇员工

雇主因歧视解雇员工
法务助理 黄慧仪
20120830

 


壹、 案例
新北市一名送货司机,在公司卸货时脱掉上衣,肩、背露出大片刺青,竟被老板以「严重损害公司形象」为由炒鱿鱼。

 

貳、 相关法律规定
一、 就业服务法第五条第一项:
「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从其规定。」

 

二、 就业服务法施行细则第二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办理就业歧视认定时,得邀请相关政府机关、单位、劳工团体、雇主团体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

 

三、就业服务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规定者,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规定可知,雇主若违反就业服务法第五条第一项而有就业歧视,将被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叁、小结
行政院劳委会(81)台劳动一字第02156号函之意旨表示,事业单位于工作规则中明定招雇劳工之方式与条件,不得有违反法令或歧视特定对象等情形,应以应征人员之技术与能力能否胜任工作为准。

 

雇主若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以「与从事特定工作无关的特质」来决定其受雇机会或劳动条件,而做出直接或间接不利的对待,即为「就业歧视」。

 

而目前主管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时,系以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来审议认定,(就业服务法施行細則第二条)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的功能即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认定雇主是否违反就业服务法第五条规定。

 

此案例雇主以员工的刺青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为由解雇员工,然该员工之工作为送货司机,盖依劳委会(81)台劳动一字第02156号函之意旨,应以其技术或能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来评断员工,而员工的刺青,并无涉其能否担任送货、搬货和开车载货的工作能力,可知雇主解雇并无正当理由。而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认定雇主歧视容貌,主管机关处罚款三十万元。

 

 


参考数据:
苹果日报新闻-炒刺青员工 老板罚30万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830/34474378 (last visited on 2012/08/30)
劳委会网站新闻稿-劳委会持续推动防制就业歧视http://www.evta.gov.tw/content/content.asp?id=24990&IsRssLink=Y&mfunc_id=10
(last visited on 2012/08/30)
行政函释-劳委会(81)台劳动一字第02156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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