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之二十八种类型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
专利工程师暨法务 简敏丞
2012-08-31
电子商务交易可能之类型及引发争议如下 :
一、电子订购实体商品
如消费者利用网络向商家定购商品,而商家利用物流业将商品运送给下单的客户,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是否为真实交易. 2.退货的问题. 3.付款衍伸问题. 4.物品瑕疵谁处理。
二、电子订购下载数字化商品
消费者利用网络订购软件等数字商品,直接下载于消费者计算机或硬盘储存,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是否为真实交易. 2.是否完整下载. 3.退货的问题. 4.付款衍伸问题. 5.瑕疵谁处理. 6.著作权争议。
三、电子订购下载,并予以开发
消费者利用网络订购软件等数字商品,直接下载于消费者计算机或硬盘储存,取得著作权,并进一步商业利用,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是否为真实交易. 2.是否完整下载. 3.退货的问题. 4.付款衍伸问题. 5.瑕疵谁处理. 6.著作权争议. 7.授权及使用范围争议。
四、数字化商品更新或扩充
软件或数字供货商对于商品的更新或扩充,藉由网络或实体媒介传送,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更新或下载是否完整. 2.著作权争议. 3.授权及使用范围争议。
五、有限期之软件授权
适用版软件的终止,软件无法继续使用,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著作权争议. 2.授权及使用范围争议。
六、一次使用性之软件或数字化商品
消费者仅取得一次使用权,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著作权争议. 2.授权及使用范围争议。
七、应用软件的代管(可供复制之情况)
使用者本身拥有长期用户许可证,可于代管者服务器上执行,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著作权争议. 2.授权及使用范围争议. 3.契约关系。
八、应用软件的代管(提供软硬件支持之情况)
代管方提供软硬件支持,代管方亦是软件之著作权人,同意用户使用该软件,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著作权争议. 2.授权及使用范围争议. 3.契约关系。
九、运用软件供货商(ASP)
供货商取得软件用户许可证,于服务器上供顾客使用,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著作权争议. 2.授权及使用范围争议. 3.契约关系。
十、ASP支付软件供货商的权利金或报酬
ASP通常与软件供货商或软件著作权人约定相关的权利金或报酬,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授权及使用范围争议. 2.契约关系。
十一、网站代管
代管者提供服务器空间,顾客可以自行远程控制或修改网站内容,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共同侵权之争议. 3.数据安全的维护. 4.商业秘密之争议。
十二、软件维护
系指软件更新与系统之技术支持,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著作权争议。
十三、资料仓储
顾客将数据储存于供货商的服务器,顾客自行控制该数据,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数据安全的维护. 3.商业秘密之争议。
十四、透过网络进行的客户服务
网络在线提供技术文件、侦错、扫毒等服务或与技术人员之联系,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数据安全的维护. 3.商业秘密之争议。
十五、数据搜寻及取用
顾客将数据置于供货商所提供的空间,客户可自行搜寻取用特定数据,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数据安全的维护. 3.商业秘密之争议。
十六、传递特有或具高价值数据
如电子报、投资报告、业务分析的订购与传递,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数据安全的维护. 3.商业秘密之争议。
十七、广告
广告业者在网页上建置广告图像或跑马灯,以显示或点选方式引人注意,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共同侵权的问题. 3.不正当竞争之问题。
十八、电子化的专业咨询
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透过视讯或电子邮件,替顾客提供其专业咨询服务,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隐私权的保护争议。
十九、提供技术信息
提供顾客关于产品或技术服务的信息,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数据安全的维护. 3.商业秘密之争议。
二十、信息传递
供货商依照顾客需求,定期将数据以电子方式传送于客户mail,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隐私的维护 3.数据安全的维护. 4.商业秘密之争议。
二十一、使用交互式网站
消费者订阅相关之信息、音乐、影像、游戏等数字内容,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著作权的争议 3.数据安全的维护。
二十二、网络购物之入口网站
由经营者服务器提供商品的电子目录,商品则由供货商提供,使用者选取及订购商品,网站业者将订单传送给供货商,供货商接单,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数据安全的维护. 3.消费纠纷. 4.交易主体的定位。
二十三、在线拍卖
网站经营者陈列拍卖物品,透过网络竞标,竞标者直接向商品所有人购买,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消费纠纷. 2.交易主体的定位. 3.诈骗行为的纠纷。
二十四、销售中介
供货商提出佣金,网站经营者提供众介服务,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消费纠纷. 2.交易主体的定位. 3.诈骗行为的纠纷。
二十五、建置网站的内容
网站经营者向不同的网站内容供货商取得新文、信息、及各种网站内容,或由供货商建立专属内容,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著作权争议. 3.不公平竞争争议。
二十六、网络实时转播
网站提供实时影音,并收取订购费用或报酬,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著作权争议。
二十七、商品或是陈列之服务
网站内容由供货商付费给经营者,而陈列该供货商自己之网页,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共同侵权之问题。
二十八、允许下载数字化商品网站之订阅
使用者付费或加入网站会员之方式,取得下载数字商品的机会,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如下 : 1.契约关系. 2.著作权之争议. 3.共同侵权之问题。
参考数据 :
冯震宇,电子商务交易之类型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台北,月旦法学杂志,第130号,第5页到第22页。
陈铭祥、吴尚昆、陈昭华、张凯娜,知识产权与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241-244页。
http://lawyer.get.com.tw/learning/subject/scv072.pdf
OECD,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法文简称OCDE,于一九六○年成立,OECD之前身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OEEC),经扩充会员、增强宗旨与功能后,OEEC乃发展成为今天的OECD。
OCDE法文网页,http://www.oecd.org/fr/apropos/membresetpartenaires/
Pays membres aujourd'hui,OECD目前成员国目前有三十四国,兹不赘述请参阅相关网站。
OECD,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2012年电子商务课税报告。
ASP这个缩写可以指:在一般电子商务领域里,ASP是「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的简写。详见应用服务提供商。在网页服务器里,ASP是微软公司专利的Active Server Pages技术。在网络通讯中,ASP可以是AppleTalk Session Protocol。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zh-tw/ASP